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2-175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2月7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澄星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1080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同日,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108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澄星集团立案。上述信息公司已于 2021年12月8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告:临2021-114)。
2022年7月11日,公司、澄星集团、李兴、周忠明、江永康、王国忠、花伟云、蒋建红、姜义平、王正海、陈劲杉、吴仕英、顾静娟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13号)。上述信息公司已于 2022年7月12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告:临2022-137)。
2022年9月14日,公司、澄星集团、李兴、周忠明、江永康、王国忠、花伟云、蒋建红、姜义平、王正海、陈劲杉、吴仕英、顾静娟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7号);同日,李兴、周忠明、花伟云收到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2号)。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当事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住所:江苏省江阴市梅园大街618号。
澄星集团,住所:江苏省江阴市梅园大街618号。
李兴:男,1953年8月出生,时任澄星集团董事长、总裁,住址:江苏省江阴市澄南一村15幢1室。
周忠明,男,1968年1月出生,时任澄星集团董事、副总裁、财务部部长,住址:江苏省江阴市花山路207号。
江永康,男,1975年10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董事长,2021年3月31日至12月8日调查结束时兼任澄星股份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9号。
花伟云,男,1975年1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江阴市天鹤四村2幢503室。
王国忠:男,1975年12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董事、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江阴市花园一村9幢301室。
蒋建红:男,1976年1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江阴市天鹤三村14幢404室。
姜义平:男,1976年7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董事,住址:江苏省江阴市花山路207号。
王正海:男,1968年5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董事,住址:江苏省江阴市花山路207号。
陈劲杉:女,1974年10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监事会主席,住址:江苏省江阴市花山路207号。
吴仕英:男,1972年11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职工监事,住址:江苏省江阴市霞客镇宏岐村陈子白105号。
顾静娟:女,1982年9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监事,住址: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建南村西山头43号。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澄星股份、澄星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未信息披露
1、2020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情况
2020年,澄星股份与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375,391.23万元,资金占用方式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澄星股份通过电汇划转、银行承兑汇票等形式支付给绿澄化工,然后由绿澄化工直接支付或通过江阴日化等单位支付给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形成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计302,248.62万元;二是澄星股份代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偿还贷款,形成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计70,700万元;三是澄星股份代澄星集团关联方偿还债务,形成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计2,442.61万元。
2、2020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情况
2020年1月至2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发生227,350万元,累计归还43,400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0.27%。
2020年1月至3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发生285,450万元,累计归还104,550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3.56%。
2020年1月至6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发生325,293.73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6.39%。
2020年1月至9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发生375,391.23万元,累计归还149,980.42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15.09%。
2020年,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发生375,391.23万元,累计归还164,980.42万元,期末余额为210,419.81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88.39%。
根据2007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以及“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的规定,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属于澄星股份的关联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1条、第10.1.1条的规定,“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交易”类型的一种;根据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情况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澄星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澄星股份在经派出机构和交易所监管问询后,仅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按规定在2020年中期报告和相关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相关诉讼、仲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021年4月10日之前,澄星集团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期间,澄星股份有4起诉讼、仲裁累计涉案金额8,418.24万元,在达到披露标准后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1.1.1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澄星股份应当在相关临时报告和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导致2020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文件资料、工商资料、合同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澄星股份未及时披露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和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澄星股份在2020年中期报告、2020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应当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服务。综合考虑澄星股份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和态度等,江永康作为时任澄星股份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兼澄星集团总裁助理,对于资金划转审批未进行有效控制,未对澄星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予以合理关注并采取进一步措施,在审议有关报告时未对重大诉讼的披露情况予以关注,也未进行讨论或质疑,未能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了2020年中报、2020年年报、相关临时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国忠作为时任澄星股份董事、总经理,对于资金划转审批未进行有效控制,未对澄星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予以合理关注并采取进一步措施,在审议有关报告时未对重大诉讼的披露情况予以关注,也未进行讨论或质疑,未能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了2020年中报、2020年年报、相关临时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为2020年中报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2020年年报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花伟云作为时任澄星集团财务部副部长、澄星股份董事、财务总监,具体协调澄星集团及澄星股份财务部人员进行资金划转,组织、实施了澄星股份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在审议有关报告时未对重大诉讼的披露情况予以关注,也未进行讨论或质疑,未能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了2020年中报、2020年年报、相关临时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为2020年中报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2020年年报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蒋建红作为时任澄星股份董事、副总经理,姜义平作为时任澄星股份董事,王正海作为时任澄星股份董事,陈劲杉作为时任澄星股份监事会主席,吴仕英作为时任澄星股份职工监事,顾静娟作为时任澄星股份监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应当承担较其他人员更严格的法定保证责任,在审议有关报告时未对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情况予以关注,也未进行讨论或质疑,未能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了2020年年报、相关临时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为2020年年报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澄星集团作为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指使澄星股份从事未按规定履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披露义务和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澄星股份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诉讼仲裁事项披露义务,并导致澄星股份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指使”和“隐瞒”的违法行为。李兴作为时任澄星集团法定代表人、澄星集团董事长、总裁和澄星股份实控人,全面负责澄星集团和澄星股份的管理工作,指使澄星股份从事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以及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澄星股份相关诉讼、仲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为澄星集团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忠明作为时任澄星集团董事、副总裁、财务部部长,全面负责澄星集团及澄星股份财务工作,贯彻落实李兴安排,组织、实施了资金周转事宜,并具体协调澄星集团及澄星股份财务部人员按照其指示进行资金划转,为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从事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澄星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二、对澄星集团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三、对李兴处以五百万元罚款;
四、对周忠明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五、对江永康、王国忠、花伟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六、对蒋建红、姜义平、王正海、陈劲杉、吴仕英、顾静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市场禁入决定书》内容如下:
当事人:李兴:男,1953年8月出生,时任澄星集团董事长、总裁,住址:江苏省江阴市澄南一村15幢1室。
周忠明,男,1968年1月出生,时任澄星集团董事、副总裁、财务部部长,住址:江苏省江阴市花山路207号。
花伟云,男,1975年1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江阴市天鹤四村2幢503室。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澄星股份、澄星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李兴、周忠明、花伟云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未信息披露
1、2020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情况
2020年,澄星股份与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375,391.23万元,资金占用方式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澄星股份通过电汇划转、银行承兑汇票等形式支付给绿澄化工,然后由绿澄化工直接支付或通过江阴日化等单位支付给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形成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计302,248.62万元;二是澄星股份代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偿还贷款,形成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计70,700万元;三是澄星股份代澄星集团关联方偿还债务,形成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计2,442.61万元。
2、2020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情况
2020年1月至2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发生227,350万元,累计归还43,400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0.27%。
2020年1月至3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发生285,450万元,累计归还104,550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3.56%。
2020年1月至6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发生325,293.73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6.39%。
2020年1月至9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发生375,391.23万元,累计归还149,980.42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15.09%。
2020年,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发生375,391.23万元,累计归还164,980.42万元,期末余额为210,419.81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88.39%。
根据2007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以及“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的规定,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属于澄星股份的关联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1条、第10.1.1条的规定,“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交易”类型的一种;根据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情况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澄星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澄星股份在经派出机构和交易所监管问询后,仅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按规定在2020年中期报告和相关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相关诉讼、仲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021年4月10日之前,澄星集团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期间,澄星股份有4起诉讼、仲裁累计涉案金额8,418.24万元,在达到披露标准后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1.1.1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澄星股份应当在相关临时报告和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导致2020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文件资料、工商资料、合同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澄星股份未及时披露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和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澄星股份在2020年中期报告、2020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澄星集团作为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指使澄星股份从事未按规定履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披露义务和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澄星股份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诉讼仲裁事项披露义务,并导致澄星股份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指使”和“隐瞒”的违法行为。李兴作为时任澄星集团法定代表人、澄星集团董事长、总裁和澄星股份实控人,全面负责澄星集团和澄星股份的管理工作,指使澄星股份从事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以及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澄星股份相关诉讼、仲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为澄星集团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忠明作为时任澄星集团董事、副总裁、财务部部长,全面负责澄星集团及澄星股份财务工作,贯彻落实李兴安排,组织、实施了资金周转事宜,并具体协调澄星集团及澄星股份财务部人员按照其指示进行资金划转,为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从事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应当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服务。花伟云作为时任澄星集团财务部副部长、澄星股份董事、财务总监,具体协调澄星集团及澄星股份财务部人员进行资金划转,组织、实施了澄星股份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在审议有关报告时未对重大诉讼的披露情况予以关注,也未进行讨论或质疑,未能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了2020年中报、2020年年报、相关临时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为2020年中报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2020年年报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兴、周忠明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且当事人澄星股份、李兴、周忠明于2019年1月29日因澄星股份2011年至2014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及虚假记载被我会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李兴、周忠明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花伟云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花伟云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全体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和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升公司财务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质量。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