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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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9-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0 证券简称: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3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9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锋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万安集团有限公司六楼602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5,312,826股;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名,代表股份460,400股,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5,773,2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325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792,5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46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332,1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36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0,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960%。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出售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773,2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792,5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劳正中、陈佳荣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002590 证券简称: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4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安科技”)于 2022 年 9 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姚焕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9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姚焕春:

你作为万安科技董事,你配偶证券账户2022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3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0,000股,金额267,600元,卖出30,000股,金额288,300元。

上述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督促直系亲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已将警示函内容及时告知姚焕春先生,姚焕春先生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表示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