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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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22-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58 证券简称:威尔泰 公告编号:2022-041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的提案1(《关于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及提案2(《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提案3(《关于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议案》)因有效表决权合计未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而未形成有效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2年9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9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263号6楼会议室)。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彧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邀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96,84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51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2,495,4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62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9人,代表股份54,348,2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887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5人,代表股份25,841,8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01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67,5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7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3人,代表股份25,774,3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9677%。

三、提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审议并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1.00 关于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李彧,同意股份数:64,650,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6.76%。

1.02.候选人:夏光,同意股份数:64,650,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6.76%。

1.03.候选人:陈衡,同意股份数:64,650,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6.76%。

1.04.候选人:俞世新,同意股份数:64,243,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6.34%。

1.05.候选人:林子尧,同意股份数:100,732,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4.02%。

1.06.候选人:叶鹏智,同意股份数:101,185,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4.48%。

1.07.候选人:孙宛青,同意股份数:103,073,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6.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李彧,同意股份数:788,412股。

1.02.候选人:夏光,同意股份数:788,410股。

1.03.候选人:陈衡,同意股份数:788,410股。

1.04.候选人:俞世新,同意股份数:602,108股。

1.05.候选人:林子尧,同意股份数:36,570,570股。

1.06.候选人:叶鹏智,同意股份数:58,726,974股。

1.07.候选人:孙宛青,同意股份数:38,911,362股。

根据上述投票结果,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中7位候选人同意票数均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的50%,故根据同意票数的数量排序,同意票数前6位的当选,最终当选的是:李彧、夏光、陈衡、林子尧、叶鹏智、孙宛青。

提案2.00 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韩建春,同意股份数:64,760,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6.87%。

2.02.候选人:陈燕,同意股份数:64,530,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6.63%。

2.03.候选人:宋珊,同意股份数:78,018,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0.56%。

2.04.候选人:刘怀玉,同意股份数:77,086,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9.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韩建春,同意股份数:788,510股。

2.02.候选人:陈燕,同意股份数:888,510股。

2.03.候选人:宋珊,同意股份数:13,856,162股。

2.04.候选人:刘怀玉,同意股份数:55,856,888股。

根据上述投票结果,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中4位候选人同意票数均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的50%,故根据同意票数的数量排序,同意票数前3位的当选,最终当选的是:韩建春、宋珊、刘怀玉。

至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已完成换届选举,成员如下:

非独立董事:李彧、夏光、陈衡、林子尧、叶鹏智、孙宛青

独立董事:韩建春、宋珊、刘怀玉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提案3.00 关于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孙宜周,同意股份数:43,627,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5.05%。

3.02.候选人:刘罕,同意股份数:43,374,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4.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孙宜周,同意股份数:1,089,834股。

3.02.候选人:刘罕,同意股份数:836,923股。

根据上述投票结果,因两位候选人同意票数均未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的50%,故均未能当选。

公司将择机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事项,提请广大公司股东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同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继续履行监事职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谢嘉湖、桂逸尘

3、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据此形成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的有效决议,议案3因有效表决权不足而未形成有效决议。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058 证券简称:威尔泰 公告编号:2022-042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延期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已届满。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召开了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中提案3为《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根据此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果,两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同意票数均未超过出席此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的50%,故均未能当选,公司未能完成监事会换届工作。

为确保公司监事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将继续延期。公司将择机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事项,提请广大公司股东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同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继续履行监事职务。

公司监事会延期换届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将积极推进监事会换届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2年9月19日在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263号6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

本所律师遵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执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8月29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基本信息(包括本次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内容。经查验,该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日前十五天,通知要素齐备。

2022年9月2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持股3%以上股东西藏赛富合银投资有限公司联合宁波好莳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提交的临时提案《关于新增提名孙宛青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韶关金启利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名义持有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临时提案《关于新增提名刘怀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9月3日就上述临时提案发布了《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已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召集人,提案程序完备;召集人在收到临时提案后二日内发出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通知要素齐备。

按照上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三项。议案具体内容已在此前发布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有关决议事项、临时提案事项的专项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2年9月19日14点00分在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263号6楼会议室召开。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会议召开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于2022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93名,代表股份96,843,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51%。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则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系统认证。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见证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格。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议案三项,具体如下:

1.《关于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2.《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3.《关于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内容与公告列明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前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现场投票情况由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则由指定服务商汇总提供。其中,就应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按规则,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方式中一种,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1(《关于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及议案2(《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议案3(《关于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议案》)因有效表决权合计未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而未形成有效决议。

公司应另行安排公司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同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继续履行监事职务。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据此形成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的有效决议,议案3因有效表决权不足而未形成有效决议。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据此形成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的有效决议,议案3因有效表决权不足而未形成有效决议。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李 强 律师:谢嘉湖

桂逸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