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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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09-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22-058

债券代码:110807 债券简称:动力定01

债券代码:110808 债券简称:动力定0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动力”、“上市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柴油机”)拟以自身股权作为对价收购公司持有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柴油机有限公司100%股权、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100%股权、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柴重工”)98.26%股权以及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工业集团”)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合计持有的中船动力(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并以现金作为对价购买中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集团”)持有的河柴重工1.74%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一重大资产重组》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提示性公告之日前六个月(2021年6月29日)至本次重组报告书公告日的前一个交易日(2022年8月22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各个标的公司、本次重组的各个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自查范围内重组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一)存在买卖情形的自然人

根据陈丹、李翊出具的说明,其配偶未向其透露过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中国动力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中国动力股票的情形。除上述买卖中国动力股票的情形外,其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中国动力股票的情况。

根据陈丹和李翊的配偶出具的说明,本次重组提示性公告披露前,其本人并不知悉该事项,其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其配偶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中国动力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中国动力股票的情形。其本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国动力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陈丹、李翊及其配偶已承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中国动力的股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二)存在买卖情形的法人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系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自查期间,中信证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查询期间内中信证券存在买卖中国动力股票行为。中信证券买卖中国动力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上述账户已经批准成为自营业务限制清单豁免账户。根据中信证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规定,中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无需适用隔离墙限制清单、观察清单,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在上述期间内的买卖不违反内外规的要求。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综上所述,中信证券买卖中国动力股票行为与中国动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查询期间内中信证券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中国动力股票的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票交易查询信息、买卖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国动力股票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中国动力股票的情况。

五、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重组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交易查询信息、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上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于核查期间买卖中国动力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