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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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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2022-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22-078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锆业”)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1907号)。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后,与相关中介机构对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逐项落实,现根据相关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公司将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22-079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锆业”、“上市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1907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要求,将本次非公开发行需披露的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东方锆业控股股东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佰集团”、“本公司”)关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一致行动人与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龙佰集团出具了《说明、确认与承诺函》,承诺:

“1、本公司系通过自有资金认购东方锆业本次发行的股票,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上述关联方不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发行人合并报表以外的企业。

2、本公司确认,本公司与本公司副董事长谭瑞清之子谭若闻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理由如下:

(1)本公司与谭若闻之间不存在“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动机,也不存在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其他一致行动安排,本公司及谭若闻行使股东权利相互独立决策,事前并未沟通或者相互征求意见;

(2)谭若闻持有的股票系东方锆业授予的激励股票,并非因扩大与本公司在东方锆业的共同表决权而主动在一级市场认购或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同时需实现考核目标方可解锁流通,否则需要回购注销;

(3)根据东方锆业的股权结构,本公司持股比例为23.51%,东方锆业第二大股东陈潮钿的持股比例为6.00%,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均低于2%且股权较为分散,本公司控股股东地位稳固,不需要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在东方锆业的表决权。

3、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前6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公司一致行动人、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东方锆业股份的情形。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本公司、本公司一致行动人、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将不减持东方锆业的股票。如本公司、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未履行上述承诺,因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如有)全部归东方锆业所有,本公司将依法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股东谭若闻先生关于一致行动人与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谭若闻先生出具了《说明、确认与承诺函》,承诺:

“1、本人确认,本人与龙佰集团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理由如下:

(1)本人与龙佰集团之间不存在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其他一致行动安排,亦不存在通过自身持股为龙佰集团“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情形,本人与龙佰集团行使股东权利相互独立决策,事前并未沟通或者相互征求意见;

(2)本人持有的股票系东方锆业授予的激励股票,并非因扩大与龙佰集团在东方锆业的共同表决权而主动在一级市场认购或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同时需实现考核目标方可解锁流通,否则需要回购注销。

2、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前6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减持东方锆业股份的情形。基于对东方锆业未来发展的信心,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本人将不减持东方锆业的股票。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如有)全部归东方锆业所有,并将依法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