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及子公司完成法人变更并换领营业执照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公告编号:临2022-059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及子公司完成法人变更并换领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法人变更情况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选举吴江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于近日完成了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基本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94836P
企业名称: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 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吴江明
注册资本:陆亿捌仟肆佰捌拾捌万叁仟柒佰柒拾伍圆整
成立日期:1998年05月14日
住 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有机肥料研发;肥料销售;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二、子公司法人变更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全资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的通知,法定代表人均由“黄海粟”变更为“吴江明”,上述变更事项已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并分别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基本信息如下:
(一)中科新材《营业执照》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MA76194X0A
企业名称: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 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江明
注册资本:壹拾亿圆整
成立日期:2017年06月02日
住 所: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中央大道与恒力大道交叉路口西北侧(原石嘴山市第二十三小学)
经营范围:长链二元酸及其衍生化工产品、生物有机肥和硫酸钠等生物法生产的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以上项目的制造销售均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恒力国贸《营业执照》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574896408H
企业名称: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吴江明
注册资本:叁亿圆整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02日
住 所:银川市金凤区黄河路恒泰商务大厦18层1-10办公用房
经营范围:钢丝、钢丝绳、钢绞线及其制品、钢材、建筑材料、机电产品、有色金属、汽车配件、机械设备、日用百货、化工产品、农副产品(不含食品)、五金、绳扣、生铁销售;废旧物资收购,煤炭经营,燃料油销售;煤焦油、煤焦沥青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公告编号:临2022-057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股权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交易情况概述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15日、2022年7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将其持有的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10%股权转让至公司,转让价款总计人民币106,000,000元整(详见:临2022-023号公告)。
二、交易进展情况
公司因目前的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未能在《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60个工作日内向合伙企业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经双方协商,公司与合伙企业于2022年9月26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合伙企业同意公司在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全力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公告编号:临2022-058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2022年6月1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2年6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三)2022年6月15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四)2022年6月15日,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五)2022年6月16日,公司披露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22年6月25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六)2022年7月1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七)2022年7月2日,公司披露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因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2年7月1日审议批准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半年度报告》。此外,2022年8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拟扩建5万吨/年长链二元酸及5万吨/年生物基新材料一体化项目的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规定,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以及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买卖公司股份。因此,在上述禁止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内,公司无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2022年8月16日后,公司积极推进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工作,2022年9月9日接到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其与寿光市金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意向协议》,公司控制权有可能发生变动。公司未来业务经营策略、计划、目标及相关业绩考核指标、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等因素均有可能发生调整,预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决定终止实施本次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相关影响及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履行授出、登记等程序,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因此,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登记费用。本次终止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期届满后,公司将视情况结合当时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重新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实现激励对象利益与公司利益协调发展。
四、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一)根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中授予的权限,2022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二)2022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三)2022年9月26日,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已履行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相关规定。
五、监事会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及审慎研究,监事会同意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六、独立董事对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因合理,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对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制定及其终止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授权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股权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