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2-005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9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9月23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承恕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根据《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期权激励方案》(以下简称“《期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94名激励对象符合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通过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对象名单的审核,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上述激励对象在所持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届满起可按照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对其可行权的138.1864万份股票期权采取批量行权的方式进行行权,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期权激励方案》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拟定的本次行权的具体安排,并进一步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行权的各项具体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期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注销合计22.81万份股票期权,符合《期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2-004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9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举行。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9月23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12人,实到董事12人。公司董事长汪建先生因公未能现场出席,与会董事一致推举董事牟峰先生为本次会议的主持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董事会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经与会董事审议和表决,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于2020年10月26日完成授予,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已届满,94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为138.1864万份,董事会同意公司拟定的本次行权具体安排,并同意授权公司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行权的各项具体事宜。
本议案关联董事牟峰、徐讯、余德健、朱岩梅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规定,1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公司注销该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22.81万份。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2-006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1,381,864份期权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程序
公司于2020年10月制定并实施《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或“《期权激励方案》”),合计向117名激励对象授予46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9.70元/股,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6日,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作废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0年。
2020年10月1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定〈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0年10月10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定〈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0年10月26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定〈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2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部分员工股票期权的议案》,因7名员工个人情况,经该等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董事会同意公司取消授予股票期权激励方案中该等员工的合计22.63万份股票期权。
(二)历次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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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权数量和行权人数的调整情况
2020年10月26日至本公告日,鉴于公司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经与公司协商一致,公司取消授予股票期权激励方案中该等员工的合计22.63万份股票期权。以上事项已经过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鉴于公司1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取消该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2.81万份;以上事项已经过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公司授予权益的股权激励对象由117人调整为94人,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460万份调整为414.56万份。
(四)各期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为公司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方案,截至本公告日,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尚未行权。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说明
(一)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2年9月26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牟峰、徐讯、余德健、朱岩梅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认为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并授权公司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行权的各项具体事宜。
(二)本次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行权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且公司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6日,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于2022年9月9日届满。
关于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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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94名;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为应生效股票期权数量的1/3,共计138.1864万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3%。
(三)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法
鉴于公司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经与公司协商一致,公司取消授予股票期权激励方案中该等员工的合计22.63万份股票期权。以上事项已经过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鉴于公司1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期权激励方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共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2.81万份。
(四)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发表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不得行权的情形。公司94名激励对象符合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且该等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上述激励对象在所持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届满起可按照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对其可行权的合计138.1864万份股票期权采取批量行权的方式进行行权,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期权激励方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监事会认为:根据《期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94名激励对象符合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通过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对象名单的审核,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上述激励对象在所持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届满起可按照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对其可行权的138.1864万份股票期权采取批量行权的方式进行行权,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期权激励方案》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拟定的本次行权的具体安排,并进一步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行权的各项具体事宜。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0年10月26日
(二)行权数量:1,381,864份
(三)行权人数:94人
(四)行权价格:29.70元/股
(五)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行权方式:批量行权
(七)行权安排: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为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行权窗口期,统一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同时于行权完毕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一切相关手续。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须在公司确定的行权窗口期内行权完毕;行权窗口期届满,当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再行权或递延至下一行权期,由公司予以注销。
(八)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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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原授予激励对象共计117人,期间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与公司协商取消授予,1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剩余激励对象人数共计94人。
(九)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公司股票的转让限制
根据《期权激励方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公司股票的转让限制如下:
1、激励对象在公司上市后因行权所获得的股票,自行权日起3年内不得减持。前述期限届满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上市审核问答》”)第12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激励对象应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2、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审核问答》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审核问答》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后,认为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
五、行权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确定的行权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2020年9月30日为计算的基准日,采用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测算期权的价值,确定对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后,公司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本次股票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行权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均为《激励方案》确定的已获授的激励对象,该等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符合《激励方案》的规定;《激励方案》规定的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均已成就。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四)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五)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2-007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1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已不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该16名激励对象所持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22.81万份股票期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程序
公司于2020年10月制定并实施《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以下简称“本激励方案”、“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或“《期权激励方案》”),合计向117名激励对象授予46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9.70元/股,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6日,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作废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0年。
2020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定〈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0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定〈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0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定〈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2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部分员工股票期权的议案》,因7名员工个人情况,经该等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董事会同意公司取消授予股票期权激励方案中该等员工的合计22.63万份股票期权。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情况
根据公司《期权激励方案》“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异动”中的相关规定:
“3、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鉴于1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期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注销该16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22.81万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期权激励方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合计22.81万份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期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实施,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上述人员的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期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注销合计22.81万份股票期权,符合《期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对应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符合《激励方案》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四)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