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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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2-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环保 公告编号:2022-052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9月22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会议由董事长刘永政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经表决后,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项目的议案》

1. 同意公司以BOT方式投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项目,规模3万吨/日,总投资人民币32,403万元;

2. 同意公司与呼和浩特市金桥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资成立呼和浩特首创金桥水务有限公司(暂定名),注册资本人民币7,526.37万元,公司股本出资人民币6,021.10万元,持股80%;

3. 同意公司向呼和浩特首创金桥水务有限公司(暂定名)提供内部借款人民币24,876.63万元进行项目建设;

4. 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最终确认的相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公司2022-053号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海若斯(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1. 同意公司向海若斯(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贷款金额人民币3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自委托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计算),贷款利率年固定利率10%;

2. 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最终确认的相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公司2022-054号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环保 公告编号:2022-053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

● 投资金额: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创环保集团”)将通过BOT方式投资本项目。本项目设计总规模3万吨/日,项目总投资人民币32,403万元(以下除非特别注明,所称“元”均指人民币元)。

● 特别风险提示:水费回收风险。

一、项目概述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以BOT方式投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项目,设计总规模3万吨/日,特许经营期30年(含建设期)。项目总投资32,403万元。公司与政府方出资代表“呼和浩特市金桥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资成立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人民币7,526.37万元,其中公司股本出资人民币6,021.10万元,持股80%。公司与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本项目。公司将与呼和浩特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呼和浩特市金桥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本项目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本项目的投资及相关协议的签署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本项目设计总规模3万吨/日,项目总投资32,403万元。本项目属地为内蒙古自治区省会呼和浩特市,是公司重要投资区域。项目主要为呼和浩特市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园区内排污企业排水主要为含氟废水和部分生活污水,组分相对稳定且难降解物质较少,对工业污水厂稳定运营有较大的保障。

三、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呼和浩特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组建和存续的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法定代表人:张灵旺。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呼和浩特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资信良好,未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二)呼和浩特市金桥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系呼和浩特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资平台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法定代表人:贾瑞瑞。经营范围: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服务项目的开发建设,协助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外投资、融资、贷款等。作为区政府投资平台公司,呼和浩特市金桥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信良好,未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由呼和浩特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与项目公司(乙方)签署《呼和浩特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业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1)特许经营权:由甲方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负责呼和浩特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项目投资、建设、运营。

(2)特许经营期:30年。

(3)项目规模:3万吨/日。

(4)项目用地:本项目用地目前在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春华集团”)名下,赛罕区政府已经与春华集团签署用地补偿协议。

(5)商业运行:出水连续7天达标,且在线监测装置设施验收合格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6)进出水水质标准:出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其中总氮≤10mg/l,SS≤10mg/l。

(7)基本水量:运营期第1至3年分别为2.6、2.7、2.8万吨/日,运营期第4至29年为2.9万吨/日。

(8)污水处理价格及调整:运营期内,污水处理服务费常规调整周期为每三年调整一次,首次常规调价自成本监审调价当年后第四年开始,调价公式中包含电价、人工费、化学药剂费、污泥运输及处置费等调价因素。

(9)期满移交:合作期满,乙方负责将所有项目设施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

(10)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二)协议签署:由呼和浩特市金桥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首创环保集团(乙方)签署《呼和浩特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业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股东协议》。

1. 股东出资额:甲方占股为20%,出资金额为1,505.27万元;乙方占股为80%,出资金额为6,021.10万元。

2. 出资方式:甲乙双方以货币形式出资。

3. 经营管理机构组成:包括总经理一(1)人,副总经理一(1)人,财务总监一(1)人。总经理、财务总监由乙方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副总经理由甲方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推荐,董事会决定聘任。

4.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生效日起开始生效。(指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之日期,如果各方签署日期不一致,则以较晚日期为生效日。)

五、对公司的影响

项目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省会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符合公司深耕重点城市多业态发展的要求。本项目属于公司在呼和浩特市获取的第一个工业污水处理项目,签约后可充分发挥公司在呼和浩特市成立城市公司的运营管理优势,提高项目公司盈利能力,进一步扩大公司在呼和浩特市的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该类工业污水项目投运经验。公司投资本项目,不会产生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况。

六、项目的风险分析

本项目总体风险可控,具体风险主要为水费回收风险。

解决措施:公司已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本项目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用按年度纳入合作期内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合作期内项目公司将通过提升服务水平,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政府方按照项目协议约定的水价及支付周期拨付费用,保障水费及时足额回收。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环保 公告编号:2022-054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基本情况: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创环保集团”)拟向海若斯(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若斯”)提供委托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自委托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计算),贷款利率为10%。

● 履行的审议程序:本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为满足公司的参股公司海若斯资金周转及日常经营需要,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向海若斯提供委托贷款3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自委托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计算),贷款利率为10%。海若斯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了同比例财务资助。本次贷款用于海若斯日常运营,并由海若斯运营收入为还款资金来源。

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海若斯(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上述委托贷款事项,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最终确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委托贷款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规避资金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海若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与偿债能力,对海若斯公司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或者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或者降低委托贷款风险。公司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对参股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本次委托贷款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海若斯(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92QT4X

成立时间:2016年10月26日

法定代表人:宋英豪

注册资本:96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院1号楼12层1219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销售建筑材料(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自行开发的产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软件开发;软件咨询;产品设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其他股东:宋英豪,持股35%,海若斯实际控制人;北京北化海特高新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持股35%。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海若斯经审计的资产总额11,742.59万元,负债总额7,878.87万元,净资产3,863.72万元,资产负债率67%;2021年度营业收入5,162.94万元,净利润1,044.36万元。

截至2022年6月30日,海若斯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11,582.87 万元,负债总额7,756.80万元,净资产 3,826.07 万元,资产负债率67%;2022年1-6月营业收入1,273.53万元,净利润-37.58万元。

海若斯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持股海若斯30%,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海若斯资信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基本情况

1.北京北化海特高新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公司名称:北京北化海特高新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6FJK53

成立时间:2016年06月25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宋英豪

认缴出资额:438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安平北街6号院6号楼6层612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北京北化海特高新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海若斯35%,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按持股比例为海若斯提供350万元财务资助,年利率1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北化海特高新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资信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北京北化海特高新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223.29万元,负债总额110.36万元,净资产112.93万元,资产负债率49.40%;2021年度无营业收入,净利润-0.98万元。

截至2022年6月30日,北京北化海特高新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228.30万元,负债总额115.37万元,净资产 112.93 万元,资产负债率50.50%;2022年1-6月无营业收入,净利润-3.28万元。

2.宋英豪

宋英豪:境内自然人。

宋英豪为海若斯实际控制人,持股海若斯35%,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按持股比例为海若斯提供350万元财务资助,年利率1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宋英豪资信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委托人: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海若斯(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受托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一)委托贷款金额:300万元

(二)委托贷款期限:12个月,自委托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计算

(三)委托贷款利率:年利率 10%

(四)委托贷款用途:海若斯日常经营支出等

(五)违约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视为借款人违约,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受托人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直接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复利及罚息(如有)等,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而不必事先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承诺不对受托人的扣收行为提出任何异议。受托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且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的书面指令未明确清偿顺序的,受托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1.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2.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贷款逾期并经受托人催收仍不偿还的;

4.不按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等材料的;

5.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程序纠纷的。

(六)协议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若委托人为自然人则签字)之日起生效。各方权利义务实现∕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海若斯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持有其30%股权。公司可以掌握该笔资金的使用情况,同时为了保证该笔贷款能够及时收回,规避资金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与偿债能力,对海若斯公司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或者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督促海若斯按时付息及偿还贷款本金,控制或者降低财务资助风险。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贷款,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造成影响。本次委托贷款对象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将通过实施有效管理,严格控制委托贷款风险;其他股东宋英豪、北京北化海特高新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也为其提供了同比例财务资助。董事会同意本次委托贷款事项。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提供委托贷款,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本次委托贷款对象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能够通过实施有效管理,严格控制委托贷款风险。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委托贷款事项。

七、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1,4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1,4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5%;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大额逾期未收回的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