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65 证券简称:力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2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万中、沈学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9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万中、沈学恩: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提前确认收入、多列支研发费用、三会运作不规范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是2021年度公司存在部分项目材料尚未完全发至客户项目现场而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二是公司未按照实际工作工时情况对管理人员、仓管人员的薪酬在研发费用和其他成本费用中进行分摊,还将少量原材料卸货费用等搬运费误计入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列支和管理不规范。三是公司2022年召开的部分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中的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沈万中、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沈学恩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沈万中、沈学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继续不断提高公司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