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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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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2022-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07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6月18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夫股份”)收到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的通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对公司预重整,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对该预重整申请受理登记。2021年7月27日,公司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通知书》,经现场评审,选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预重整的管理人。

2021年12月21日,为完善投资人招募程序,顺利推进尤夫股份预重整工作,维护企业运营价值,实现资源整合,公司及预重整管理人向社会公开招募投资人。已履行报名手续的投资人分别为2021年11月23日与公司及预重整管理人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畅控股有限公司、新凤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2022年1月21日与公司及预重整管理人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浙江省二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4名投资人均已向公司预重整管理人指定账户支付重整保证金1,000万元。

2022年7月19日,为确定合适的重整投资人,以更好推进公司预重整及后续重整工作,在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和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公司和预重整管理人制定了重整投资人遴选规则。遴选规则规定意向投资人应于2022年8月18日上午十点前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并同时向预重整管理人账户追加缴纳投标保证金。

截止2022年8月18日上午十点,上海胜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关联方已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并已向预重整管理人账户追加缴纳投标保证金2,000万元,未有其他意向投资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追加缴纳投标保证金。

2022年8月31日,重整投资方案评审会议召开,通过公开评审程序,确认上海胜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关联方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胜帮凯米”)为中选投资人,评审全程由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州市南浔区监察委进行现场监督。

2022年9月28日,公司及预重整管理人分别与重整产业投资人胜帮凯米及重整财务投资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靖江市飞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

(一)重整产业投资人基本情况

1、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公司名称: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38M58048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胜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5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9-05-3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3、实际控制人情况

胜帮凯米由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煤集团”)实际控制,陕煤集团由陕西省国资委全资控股,旗下二级全资、控股、参股企业60余家,上市公司4家,员工总数12万余人,系世界500强企业。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2019年5月,陕煤集团出资48亿元成立胜帮凯米,专注于新材料产业股权投资,以实现陕煤集团由传统煤化工向新材料产业转型升级的目标。经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胜帮凯米资产总额84.24亿元,投资收益28.76亿元,净利润28.84亿元。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胜帮凯米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出资安排。

6、胜帮凯米取得公司股份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

(二)重整财务投资人基本情况

1、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公司名称: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935256543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华里16号院2号楼102、202、302号

法定代表人:褚玉

注册资本:739511.86363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1984-06-01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资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3)实际控制人情况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发电企业集团之一,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特大型中央企业,控股华电国际、华电能源、黔源电力、国电南自、金山股份、华电福新、华电重工等七家上市公司;拥有资本控股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经纪(公估)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并参股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主营政信合作业务、证券类业务、工商企业投融资业务、矿产能源类业务、消费金融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家族信托业务、慈善信托、供应链金融业务、财产权信托等。截至2022年6月30日,其资产总额157.09亿元,营业收入12.44亿元,净利润7.39亿元(未经审计)。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出资安排。

2、靖江市飞天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公司名称:靖江市飞天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678106452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公司住所:靖江市人民南路68号国贸商务中心12-B

法定代表人:刘正国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1-01-13

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刘正国持有靖江市飞天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

(3)实际控制人情况

靖江市飞天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刘正国,刘正国从2010年担任靖江市飞天投资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至今,具有良好的经济管理基础和扎实的证券研究。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靖江市飞天投资有限公司主要提供全资本链的金融服务,截至2022年6月30日,其资产总额2891万元,营业收入1575万元,净利润101万元(未经审计)。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靖江市飞天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出资安排。

3、深圳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公司名称:深圳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906861U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力慧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6-01-18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顾问、投资信息咨询(均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2)股权结构

(3)实际控制人情况

深圳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陈力慧,研究生学历,专业基础扎实,投资经验丰富,在金融投资领域有超过十年的从业经历。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深圳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目前重点聚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股票质押融资等业务,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纾困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截至2022年6月30日,其资产总额1134万,营业收入1034万元,净利润320万元(未经审计)。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深圳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出资安排。

二、重整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一)《重整投资协议》--重整产业投资人(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协议各方

甲 方: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 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或“尤夫股份”)

管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2、确定甲方为尤夫股份的重整产业投资人

(1)各方同意确定甲方为尤夫股份重整产业投资人,甲方依据本协议享有重整产业投资人的权利、承担重整产业投资人的义务。

(2)乙方、管理人同意根据本协议中规定的以甲方作为重整产业投资人并按照甲方承诺的重整投资条件制作《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方案》(下称“重整方案”)。在湖州中院裁定受理乙方重整后,乙方、管理人将根据重整方案制作《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草案”)。

(3)各方同意根据重整程序的推进,自本协议生效且足额缴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甲方可协助管理人对债务人的经营事务进行监督。自甲方通过重整计划的执行成为尤夫股份的控股股东后,依法行使控股股东的权利并承担控股股东的义务。

3、关于保证金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已经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的保证金1亿元转为履约保证金。以甲方为重整投资人制定的《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尤夫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经湖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前述履约保证金等额转为甲方受让股份对价的一部分。

(2)如以甲方作为重整产业投资人的重整计划未获湖州中院裁定批准,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亿元自湖州中院出具相应裁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3)如以甲方作为重整产业投资人的重整计划经由湖州中院裁定批准后,甲方不履行重整计划或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重整的,甲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亿元,不予退还,纳入尤夫股份债务人财产范围,用于清偿债务或未来经营发展使用。

4、甲方重整投资的方式及对价

甲方拟以总额6.67亿元的对价有条件受让乙方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 246,358,194 股,每股价格约2.71元,最终转让股份准确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甲方将成为尤夫股份的控股股东。

甲方受让股份的条件包括:

(1)甲方应当自湖州中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三十日(自然日)或者至迟不超过2022年10月31日前向管理人账户支付受让股份的全部对价款项(以先届期的时间点为准),其中用于偿还债务的对价不低于6亿元(包含甲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转为的等额股份对价部分)。前述对价将用于:①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②清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根据重整计划需要现金清偿的普通债权。如清偿债权后存有余额的,则用于补充尤夫股份流动资金。

(2)甲方将按照重整计划中经营方案的规定,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将其合法拥有或管理的优质资产,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尤夫股份批准或审议通过后注入尤夫股份(如有规定)。

(3)为保证尤夫股份在重整完成后长期稳定的发展,甲方承诺自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尤夫股份股票。

随着重整程序的推进,前述投资方案内容可能会出现变化,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甲方最终受让转增股票的具体价格、股份数量、对价等内容以湖州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5、本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足额支付受让股份对价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报名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及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如以甲方作为重整产业投资人的重整计划未获湖州中院裁定批准的,本协议可依法解除,管理人应于湖州中院出具相应裁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息)。

(二)《重整投资协议》--重整财务投资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协议各方

甲 方: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乙 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或“尤夫股份”)

管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乙方管理人”或“管理人”)

经各方协商,同意甲方作为尤夫股份(预)重整案的重整财务投资人。甲方明确表示愿意以重整财务投资人身份参与尤夫股份重整。

2、确定甲方为尤夫股份的重整财务投资人

(1)各方同意确定甲方为尤夫股份重整财务投资人,甲方依据本协议享有重整财务投资人的权利、承担重整财务投资人的义务。

(2)乙方、管理人同意以甲方作为重整财务投资人并按照甲方及重整产业投资人承诺的投资条件制作《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方案》(下称“重整方案”)。在湖州中院裁定受理乙方重整后,乙方、管理人将根据重整方案制作《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草案”)。

3、关于保证金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已经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的保证金420万元转为履约保证金。《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尤夫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经湖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前述履约保证金等额转为甲方受让股份对价的一部分。

(2)如重整计划未获湖州中院裁定批准,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420万元自湖州中院出具相应裁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3)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足额支付受让股份对价的,或重整计划经由湖州中院裁定批准后甲方不履行重整计划,或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重整的,甲方已支付全部款项不予退还,纳入尤夫股份债务人财产范围,用于清偿债务或未来经营发展使用。

4、甲方重整投资的方式及对价

甲方拟以总额4200万元的对价有条件受让乙方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1500万股,每股价格2.8元。甲方受让股份的条件包括:

(1)甲方应当于2022年9月30日前向管理人账户支付受让股份的对价4200万元(包含甲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部分)。前述对价将用于:①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②清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根据重整计划需要现金清偿的普通债权。如清偿债权后存有余额的,则用于补充尤夫股份流动资金。

(2)为保证尤夫股份在重整完成后长期稳定的发展,甲方承诺自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所增发的尤夫股份股票。

随着重整程序的推进,前述投资方案内容可能会出现变化,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甲方最终受让转增股票的具体价格、股份数量、对价等内容以湖州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5、本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足额支付受让股份对价的,乙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420万元,不予退还,纳入尤夫股份债务人财产范围,用于清偿债务或未来经营发展使用。

(2)如以甲方作为重整财务投资人的重整计划未获湖州中院裁定批准的,本协议可依法解除,管理人应于湖州中院出具相应裁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息)。

(三)《重整投资协议》--重整财务投资人(靖江市飞天投资有限公司)

除以下内容外,本协议的主要内容与上述《重整投资协议》--重整财务投资人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

1、协议各方

甲 方:靖江市飞天投资有限公司(代表“飞天毕方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乙 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252万元。

3、甲方拟以总额2520万元的对价有条件受让乙方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900万股,每股价格2.8元。

(四)《重整投资协议》--重整财务投资人(深圳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除以下内容外,本协议的主要内容与上述《重整投资协议》--重整财务投资人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

1、协议各方

甲 方:深圳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 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168万元。

3、甲方拟以总额1680万元的对价有条件受让乙方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600万股,每股价格2.8元。

三、关于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对价的合理性说明

根据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与重整投资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重整产业投资人拟以约2.71元/股的价格受让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重整财务投资人拟以2.8元/股的价格受让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份。2022年9月2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7.90元/股,重整投资人受让公司股票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在重整投资协议签署当日收盘价的80%。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对价的合理性说明如下:

(一)重整投资人经公开遴选,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的受让价格系通过市场化机制形成

2021年12月21日,为完善投资人招募程序,顺利推进公司预重整工作,维护企业运营价值,实现资源整合,公司及预重整管理人向社会公开招募投资人。经过公开招募、评审程序,以及后续协商、谈判,最终确定重整投资人。因此,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的受让价格系通过上述公开的市场化价格机制而形成,重整投资人的股票受让价格反映了市场对公司的价格判断。

(二)重整计划尚需履行法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实施,债权人、股东表决通过是重整计划实施的前提

本次重整投资人受让资本公积转增股票是重整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重整计划需经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债权人、股东表决通过是重整计划实施的前提。重整投资人受让资本公积转增股票价格的形成和决策机制,兼顾了债权人、公司和公司原股东等各方利益,反映了投资人、债权人、股东的利益平衡,程序上具有合理性。

(三)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且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重整投资人本次投资面临较高风险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净资产为-17.21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公司因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13.54亿元,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 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于2022年4月25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2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中规定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交易。

重整投资人本次参与重整投资,提供资金和产业支持,是促成公司重整成功的重要基础,但亦承担了较高的投资风险。包括:由于锁定期安排带来的股市波动风险(重整产业投资人承诺在取得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重整财务投资人承诺在取得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重整不成功的风险、退市的风险、潜在诉讼和纠纷的风险、涤纶工业丝行业和公司的经营风险等。综合考虑上述风险因素的影响,重整投资人认购公司转增股票的价格在目前市场价格上予以折让,具有合理性。

(四)根据过往同类重整案例中,普遍存在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价格低于投资协议签署日二级市场收盘价80%的情形

2022年9月2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7.9元/股,重整产业投资人拟以约2.71元/股的价格受让公司股票,受让公司股票价格为重整投资协议签署当日收盘价的34.30%。重整财务投资人拟以2.8元/股的价格受让公司股票,受让公司股票价格为重整投资协议签署当日收盘价的35.44%。

上市公司重整过程中,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的价格受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债务规模和结构等因素的影响,存在较大的个体差异性。经检索近年已完成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例,普遍存在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价格低于股票市场价格80%的案例,具体案例如下表所示:

注:1、安通控股分别于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0月24日与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签署投资协议,故分开计算受让价格/收盘价;

2、数据来源:根据Wind及上市公司公告整理。

(五)重整投资是重整成功的重要基础,有利于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截至目前,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且持续面临大额亏损,并已被申请破产重整,如果公司破产清算,现有财产将无法满足各类债务的清偿,也无可用于向股东分配的资源,公司股票将直接被终止上市,从而将导致中小股东遭受重大损失。

重整投资人认购公司通过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支付的资金将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债务、补充营运资金,为后续债务清偿和后续经营资金提供必要的支撑,是公司重整成功的重要基础。本次重整成功后,上市公司有望妥善化解历史风险,可根据届时情况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有望进一步恢复和改善,有利于公司价值的提升和中小股东利益的维护。

(六)除现金对价外,重整投资人可提供其他有利于公司发展的资源

根据重整产业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就后续尤夫股份经营方案,产业投资人及其股东方将提供相应的支持。

1、提高上市公司融资能力

除留存现金用于公司未来经营发展资金之外,产业投资人及其股东方将尽量通过集团授信、协调借款、供应链金融等方式提高公司融资能力。

2、经营发展规划方面

公司作为行业龙头企业,面对涤纶工业丝行业现况,应将以下三方面作为重点发展方向:(1)通过新建产能及并购整合的方式,将主业做大做强,成为全球工业丝龙头企业,并通过拓展差异化的产品,例如聚酯功能化改性以及开发工业丝复合材料,将公司由材料供应商向方案解决商转型;(2)芳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碳纤维作为三大特种纤维,拥有性能优异、应用场景多样和发展前景广泛的特点,拟通过控股拥有此类技术的相关团队,将储备项目装入上市公司,打造特种纤维平台型公司,业务多元化,增强企业竞争力;(3)根据目前绿色、环保、可持续性发展理念下循环再生行业的巨大市场空间,以涤纶工业丝回收再利用或替代利用为业务契机,初步在再生塑料行业或可降解塑料等绿色环保新材料领域进行布局。

3、其他支持公司后续发展方式

(1)适时注入优质储备项目,助力公司在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方向上有所突破:胜帮凯米借助股东方资源及资金优势,储备了优质的化工新材料项目。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胜帮凯米将择机将其合法拥有的或管理的化工新材料项目注入上市公司。通过资产注入帮助公司迅速恢复主营业务,全面提升经营能力。

(2)煤炭、化工产品供应:重整产业投资人股东方拥有丰富优质的煤炭、乙二醇等化工资源,公司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大用煤和化工品需求,双方存在资源协同。重整产业投资人股东方可以优先保障公司煤炭、乙二醇等其他化工品稳定供应。

(3)产品开发和科研互利:重整产业投资人股东方在煤炭开采、煤炭分质利用、煤制化学品等领域建立了5个国家级科研平台,29个省级科研平台。此外,重整产业投资人股东方在加大支持集团技术研究院的基础上,在全国筹划布局北京、上海和深圳3个研究院,着力打造东西南北4个技术研究院协同创新格局。在推进煤炭和石油下游化工产品应用、新产品开发、技术研发等方面,双方具有多种合作可能性。上市公司未来可以充分借助陕煤集团的科研平台及研发队伍,进一步加快新产品的研发。

(4)供应链协同:重整产业投资人股东方具有丰富的供应链协同相关服务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链金融、仓储物流及国际贸易渠道搭建,可协助公司搭建化纤全产业链。后期双方可在PTA、乙二醇等多个产品达成供应链相关合作,胜帮供应链嵌入产业链多个环节,可以为公司提供资金融通、结算方式优化、国际贸易规模扩张等综合服务。

综上,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份受让价格公允、合理,引入重整投资人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重整投资人最终受让股份的价格、股份数量等内容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推动公司预重整和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并成功实施重整,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同时,在新股东的加入后,依托新股东的资源优势、技术和经营等方面的支持,合理扩展公司业务,提升市场竞争力,恢复和增强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助力公司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在重整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可能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变更为胜帮凯米,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变更为陕煤集团(最终以后续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为准),股权结构图如下:

《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相关内容最终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五、其他说明

1、经和重整投资人确定,胜帮凯米、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深圳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出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或自筹资金,靖江市飞天投资有限公司以其作为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的基金资产作为出资来源,资金已足额募集,该等资金来源合法。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相关受让股份价格低于上市公司股票在投资协议签署当日(遇到非交易日的,则以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为基准日)收盘价百分之八十的,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意见并予以披露。”,经与财务顾问沟通,由于财务顾问内部流程尚未结束,专项意见将于本公告发布后尽快出具,公司将在收到专项意见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风险提示

1、目前公司处于预重整程序,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批准重整计划前的程序,公司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2年1月8日,公司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债权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申请书》,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被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以期望通过重整程序使公司获得新生,更好的维护债权人利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上述重整申请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4、如果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顺利实施重整、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业绩表现。如果不能顺利实施重整,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在重整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可能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变更为胜帮凯米,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变更为陕煤集团(最终以后续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为准)。《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相关内容最终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本次重整投资协议涉及的权益变动等相关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关于本次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

7、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上述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078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违规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夫股份”)违规担保余额为6,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二、解决措施

2018年11月22日,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垚阔”)与公司、湖州尤夫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苏州正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颜静刚签署了《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2)。

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经各相关方充分沟通,上海垚阔根据《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的约定向尤夫股份、管理人指定的账户支付保证金5,902.17万元,并提供其持有的尤夫股份44,840,200股股票进行质押担保,以避免公司因相关债务产生损失。上海垚阔声明:上海垚阔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债务加入,债权人无权要求上海垚阔单独承担或者与尤夫股份连带承担相关债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质押、质押及支付保证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6)。

上述2笔违规担保债务已有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上海垚阔亦为债务的解决提供了足额的强担保措施,公司已不会因违规担保债务遭受损失。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督促违规担保事项的解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4条规定,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079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1月8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债权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紫宸”)出具的《申请书》,江西紫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被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以期望通过重整程序使公司获得新生,更好的维护债权人利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7.5.4条的规定,在法院裁定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前,公司应当每月披露相关进展情况,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重整申请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重整申请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目前公司处于预重整程序,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批准重整计划前的程序,公司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4、如果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顺利实施重整、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业绩表现。如果不能顺利实施重整,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