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33 证券简称:弘亚数控 公告编号:2022-063
转债代码:127041 转债简称:弘亚转债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控股股东李茂洪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1、增持计划的规模:本次拟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超过5,000万元。
2、增持计划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8.20元/股(经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
3、增持计划的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起6个月内。
4、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李茂洪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2,284,445股(其中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前增持股份1,380,000股,根据权益分派方案除权后调整增持股份为1,932,000股;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后增持股份352,4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4%,增持金额为人民币3,508.81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公司控股股东李茂洪先生计划自2022年4月1日起六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的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超过5,000万元,增持价格不超过40元/股。若公司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时,增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上述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增持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李茂洪先生。截至2022年3月31日,李茂洪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6,479,8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44%。其一致行动人刘雨华女士、刘风华先生分别持有公司股份29,153,600股和3,900,000股,三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49,533,4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35%。
2、除本次增持计划外,李茂洪先生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未披露其他增持计划。
3、李茂洪先生在本次公告前的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股票长期价值的认可,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稳定。
2、增持股份的金额区间:人民币3,000万元至5,000万元。
3、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28.20元/股(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价格)。
4、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起的6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
5、增持股份的方式:根据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6、本次增持非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增持计划。
7、增持股份锁定期安排:本次增持股份需要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8、李茂洪先生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李茂洪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了公司股份共2,284,445股(其中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前增持股份1,380,000股,根据权益分派方案除权后调整增持股份为1,932,000股;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后增持股份352,4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4%,增持金额为人民币3,508.81万元。
四、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前,李茂洪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3,071,8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44%。其一致行动人刘雨华女士、刘风华先生分别持有公司股份40,815,040股和5,460,000股,三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09,346,8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35%。(为保持可比性,增持前持股数量按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后数据调整列示)
本次增持计划结束后,李茂洪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5,356,249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38.98%。其一致行动人刘雨华女士、刘风华先生分别持有公司股份40,815,040股和5,460,000股,三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11,631,289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49.89%。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2、本次股份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律师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就本次增持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增持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2、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系以集中竞价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本次增持股份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关于控股股东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增持股份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情形。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就本次增持事项发表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七、备查文件
1、《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