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22-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399 股票简称:抚顺特钢 编号:临 2022-046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确认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吉林银行大连分行”)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24,660.6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原告和公司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可能对一审判决的涉案金额计提预计负债,具体以年审会计师确认的金额为准。

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省高院”)送达的关于吉林银行大连分行请求确认其对公司破产债权诉讼案的《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5年11月,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特钢”)与吉林银行大连分行签署三份《银行承兑协议》及一份《人民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项下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共计30,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大连特钢向吉林银行大连分行借款金额共计15,000万元。公司为上述三份《银行承兑协议》及《人民币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6年10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大连特钢破产重整。因大连特钢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吉林银行大连分行向大连特钢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经管理人确认的包括涉及本案在内的债权共计56,569.41万元。之后大连特钢依据《重整计划》的规定,以现金清偿加债权转为股权的方式向吉林银行大连分行进行清偿。

2018年9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吉林银行大连分行以截至2018年9月,大连特钢尚欠其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40,997.97万元向公司申报债权。公司管理人认为大连特钢已经按照其《重整计划》的规定以现金加足额债权转为股权的方式向吉林银行大连分行进行清偿,吉林银行大连分行的债权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无权再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未对吉林银行大连分行申报的债权予以确认。吉林银行大连分行向辽宁省高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二、诉讼进展及判决情况

辽宁省高院于2019年5月对本案立案,于2019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高院基于对吉林银行大连分行在主债务人大连特钢破产程序中未获得全额清偿,以及涉案债权利息确认方式等的认定,对吉林银行大连分行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二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经辽宁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1、确认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普通破产债权数额为246,606,047.74元。

2、驳回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91,699元,由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担836,679.6元,由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55,01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不服辽宁省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将于近日提起上诉。鉴于终审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且本案为原告请求确认破产债权之诉,即使终审维持原判,公司对判定原告享有的破产债权清偿方式及清偿期限仍存在不确定性,尚待公司、管理人、原告等多方协商确定,因此暂时无法确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可能对一审判决的涉案金额计提预计负债,具体以年审会计师确认的金额为准。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