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推动金融机构绿色转型
◎周亮 记者 时娜
近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深圳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下称《指引》),为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提供统一指引。
深圳市曾于2020年10月29日颁布《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以下简称《绿金条例》),明确绿色金融相关参与主体的责任义务。据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指引》是以《绿金条例》为基础,充分衔接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标准框架,制定的具有深圳特色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具体来看,《指引》从战略目标、治理结构、政策制度、环境风险管理、经营活动环境影响、投融资活动环境影响、能力建设、创新研究、数据质量管理等九个维度明确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工作要求。
《指引》中的环境信息披露范围不仅限于绿色资产,进一步向棕色资产等非绿资产的环境信息披露拓展。在碳核算方面,创新纳入整体投资的二氧化碳披露,并在披露指标体系中细化披露指标项和相关方法工具的参考,逐步向整体投融资环境信息披露转型,以帮助公众更加全面地了解金融机构环境表现,更为直观地推动金融机构“双碳”目标实现。
此外,《指引》在保证可行性的前提下,对标国际,积极借鉴吸纳国际环境与气候信息披露标准框架、测算方法,要求金融机构披露其自身经营及投融资活动的碳排放,利用环境信息披露倒逼金融机构提升自身运营的环境绩效,同时推动金融机构积极督促被投资对象的环境绩效改善,更好的服务深圳经济的绿色低碳转型及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对于银行、保险、公募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而言,《指引》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披露内容与指标。
《指引》要求金融机构从战略、治理、风险管理多领域披露机构内部绿色金融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将绿色投融资业务活动数据、绿色投融资活动环境效益、非绿资产环境影响等指标纳入披露范围,从定性及定量两个维度展现金融机构对环境风险与机遇的管理应对,推动金融机构系统谋划绿色金融长期发展战略及可持续的资本配置计划,提升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
同时,《指引》综合考量各业态金融机构在披露范围、披露程度及投融资活动环境影响测算的工作难度,以强制性与鼓励性指标并存的方式确保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可行性与有序落地实施。
以银行为例,《指引》要求银行应当披露绿色投融资相关制度建设情况,整体投融资的情况,并对其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量化测算和披露。包括绿色信贷余额、绿色信贷占总信贷余额比重、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率、资产结构、较之前报告期的变动情况,绿色债券持有余额及占总债券持有余额比重,超期未兑付绿色债券余额、较之前报告期的变动情况。同时,鼓励银行披露重要客户受到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及司法判决情况。鼓励金融机构披露棕色资产余额及其占总信贷余额比重、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率、资产结构、较之前报告期的变动情况。
在特别规定中,《指引》分别对银行、非存款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的绿色投融资相关制度建设情况,整体投融资情况及其产生的环境影响相关披露内容进行细化明确,明确各类金融机构业务类型并全面纳入各类金融机构可披露的投融资环境信息。
相关专家表示,各类金融机构全面纳入披露范围,也是鼓励金融机构全方位支持实体经济的绿色低碳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