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32 证券简称:禾迈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6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1月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69号),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1,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557.80元,共计募集资金557,8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40,638.3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2月1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742号)。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7,159.07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杭州杭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开科技”)实缴出资,以实施“智能成套电气设备升级建设项目”。
为确保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杭开科技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2年10月12日与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管,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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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杭州杭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二账号为351981846438,截止2022年10月12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智能成套电气设备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7,159.07万元。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波、董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及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九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