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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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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10-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构成重大变动情况说明(单位:元)

2、报告期利润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 (单位:元)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2022年7-8月经公司八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选举李峰先生、白轶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告编号:2022-032号、2022-033号、2022-035号)

2、2022年8月17日,公司监事会收到职工代表监事魏军祥先生、陈鹏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魏军祥先生、陈鹏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同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临时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姚林涛先生、崔健先生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任期同第八届监事会。(公告编号:2022-036)

3、2022年9月,公司收到参股公司福建省南平市闽宁钽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其解散清算的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为: 因公司自2014年6月经股东会决定停产以来,再未开展实质性经营业务,股东投资设立该公司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继续保留公司的民事主体已无任何意义,经各股东签字盖章之日起公司正式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公告编号:2022-041)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9月30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王战宏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秦宏武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瑞筠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王战宏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秦宏武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瑞筠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2-042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二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二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11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于2022年10月21日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冯小军先生主持,经过讨论审议:

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2-043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11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22年10月2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出席会议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2022年10月25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2022-044号公告。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处置部分固定资产(房产)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0月25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2022-045号公告。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0月25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2-045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处置部分固定资产(房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夏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拟处置其拥有的5套房地产,首次挂牌转让价格不低于评估值 1,161.34 万元(公司不排除根据国有产权交易有关规定及市场情况调整挂牌价格)。

●本次交易将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鉴于交易对方的不确定性,如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交易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交易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夏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拟以公开交易方式转让部分闲置状态的固定资产(房产)5套,首次挂牌转让价格不低于评估值 1,161.34 万元(公司不排除根据国有产权交易有关规定及市场情况调整挂牌价格)。

2、公司2022年10月21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处置部分固定资产(房产)的议案》,9名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3、本次处置房产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拟处置固定资产情况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处置其所拥有的5套房地产。具体情况如下: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一览表

银川万达中心3号公寓1120室、大武口区有色路嘉禾雅园1幢1单元801号和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18号七座1002房,该3套房地产评估基准日时已取得了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证载权利人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万达中心3号公寓1120室和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18号七座1002房是抵账取得,大武口区有色路嘉禾雅园1幢1单元801号是外购取得。

银川市金凤区创新园2套房地产评估基准日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人为宁夏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2002年6月从银川高新区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外购取得。

宁夏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评估宁夏有色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母公司进行评估。

(二)拟处置固定资产的评估值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对公司此次拟处置固定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方法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以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结果。

1、市场法评估结果

在评估基准日2022年1月31日,委估房地产市场法评估价值为1,161.34万元(大写金额为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壹万叁仟肆佰元整,精确至佰位)(含增值税)。较账面价值增值958.09万元,增值率471.38%。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下表:

2、收益法评估结果

在评估基准日2022年1月31日,委估资产收益法评估价值为170.59万元(大写金额为壹佰柒拾万伍仟玖佰元整,精确至佰位)(含增值税)。较账面减值32.66万元,减值率16.07%。

3、评估结论

两种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差异较大,收益法评估所得出的结论虽能体现房地产的总体收益能力,但房地产获利能力的量化和现值化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故本次评估未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而是选取更能真实反映委估房地产市场价值的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最终评估结论取市场法评估结果1,161.34 万元(大写金额为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壹万叁仟肆佰元整,精确至佰位)(含增值税)。

本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2年1月31日起,至2023年1月30日止。

三、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公司拟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的方式公开对外出售上述房产,最终交易对方和交易价格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受让方确定后签署房产转让协议。截至目前,本次交易暂无合同或履约安排。

本次交易事项交易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四、本次处置固定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处置上述闲置的房产,能够有效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更好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若全部处置完毕,预计将增加处置当期收益500万元左右。

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标准,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聘请了评估机构对本次拟出售的房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等原则,对估价对象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估,并出具专业评估报告。我们对评估结论无异议。

3、本次交易事项有利于盘活公司闲置资产,有效回笼资金,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且交易定价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市场化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同意该交易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评估报告书(中通评报字〔2022〕12109号)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于2022年10月2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三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会计政策的运用均符合新的会计准则、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反映了东方钽业2022年三季度报告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处置部分固定资产(房产)的议案

1、本次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标准,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聘请了评估机构对本次拟出售的房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等原则,对估价对象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估,并出具专业评估报告。我们对评估结论无异议。

3、本次交易事项有利于盘活公司闲置资产,有效回笼资金,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且交易定价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市场化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同意该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

2022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2-044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