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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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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
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2022-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63 证券简称:松炀资源 公告编号:2022-058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

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壮加先生发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获悉王壮加先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铜陵高新企航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0,232,500股,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王壮加先生于2022年9月21日与铜陵高新企航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王壮加与铜陵高新企航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王壮加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公司10,232,5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以每股9.95元的价格转让给铜陵高新企航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总价(含税)共计人民币101,813,375.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协议转让过户完成前后持股情况

上述协议转让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转让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前后,相关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三、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协议转让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3863 证券简称:松炀资源 公告编号:2022-059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10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46号)《关于对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壮鹏、林指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全文内容如下: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壮鹏、林指南:

经查,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炀资源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5月25日,松炀资源公告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总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含),不超过2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的12个月内。2022年5月25日,松炀资源公告称,截至回购期限居满日(2022年5月24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 124.4万股,成交金额1005.13万元,实际回购金额未达到回购计划金额下限。

松炀资源未在承诺期内完成回购股份计划,未及时、充分披露公司不能按承诺实施回购股份计划的风险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八条等有关规定。

松炀资源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壮鹏、董事会秘书林指南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松炀资源及王壮鹏、林指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信息披露及承诺履行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的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法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