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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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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53版)

本次出售股权的交易对方和交易价格尚未确定,公司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已进场开展尽调工作,公司内部工作基本梳理完毕,目前正在与中介机构积极推进本次资产内部重组和股权对外出售事项。鉴于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尚在进行,从最终有利于上市公司产业战略和经营效能的原则考虑,本次公司资产内部重组和股权对外出售的内容、结构和规模存在适时调整和优化的可能,为审慎起见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待前述工作完成确定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并适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新陕西必康本次股权对外出售的交易方式拟采取公开挂牌交易、协议转让等一切有利于上市公司利益实质性维护与保障的合法合规路径和形式。

新陕西必康本次股权对外出售的交易对方拟不在公司关联方中选择,初步判断将不构成关联交易。同时,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拟进行的交易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公司将根据该交易的后续进展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如有)程序,同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出售标的基本情况

资产名称:股权及资产内部重组划转后的新陕西必康100%股权

资产权属:因公司与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贷款涉及诉讼,公司所持有的陕西必康100%股权被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涉诉金额为1.98亿元。

根据公司模拟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止2022年7月31日,股权及资产内部重组划转后新陕西必康的总资产为58.7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0.54亿元,2022年1-7月营业收入为1.08亿元。

截至目前,公司为陕西必康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共计214,050.14万元。

经查询,陕西必康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失信情况涉及案件为(2021)陕1024执264号,(2021)苏0381执4861号,(2021)陕1024执566号,(2021)陕1024执540号,(2021)陕1024执790号,(2022)陕1024执283号,(2022)陕1024执312号,(2022)陕1024执530号,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为全部未履行,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公司正在积极筹措资金,采取各项措施尽快解除新陕西必康股权对外出售存在的限制和相关风险。

三、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拟采取在市场寻找意向交易方、公开挂牌、协议转让及其他一切有利于上市公司权益维护的方式进行,目前尚无确定的交易方。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要求和交易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如有)以及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的受让方和成交价格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交易进展情况签署相关协议,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并适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出售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盘活资产存量,促进公司聚焦核心业务,提升公司竞争力。由于交易是否成交及成交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最终影响尚待达成实际成交价格及条件后方可确定。本次交易目前无确定的交易对方和确定的交易价格和方案,本次交易能否最终达成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关于相关股权及资产受限情况,公司目前正积极与相关债权人保持沟通,协调和解方案,争取与债权人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公司也在积极加强自身经营,努力提高偿债能力,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七、风险提示

由于本次交易尚处于筹划阶段,交易对手方及交易价格尚不确定,该标的股份可能存在无法售出或无法全部售出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八、监事会意见

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盘活资产存量,促进公司聚焦核心业务,提升公司竞争力。由于交易是否成交及成交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最终影响尚待达成实际成交价格及条件后方可确定。本次交易目前无确定的交易对方和确定的交易价格和方案,本次交易能否最终达成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九、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优化战略布局,进一步改善资产结构和优化资源配置,盘活资产存量的需要,本次公司拟出售部分资产,这有利于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出售部分资产的事项。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2-118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延安必康”)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陕01民初1666号。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200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2022)陕01民初1666号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200名自然人投资者

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宗松、谷晓嘉、香兴福

2、诉讼请求

原告刘立宗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刘立宗共计人民币110174元(投资差额损失109824元、佣金损失109元、印花税损失109元,利息损失132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彭育华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108600元、印花税损失108.60元、佣金损失108.60元,以上三项损失合计为108817.2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张伟晟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差额损失71100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及印花税142.2元,前款所涉资金利息151.66元(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共计71393.86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3、事实和理由

被告延安必康系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2411,原告刘立宗等人系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2020年11月3日,被告延安必康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被告延安必康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原告刘立宗等人基于对被告延安必康虚假陈述的信任投资其股票,其间遭受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延安必康赔偿。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赔偿共计16213036.68元(各原告具体获赔金额详见附表的法院认定赔偿金额);

2、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原、被告各自负担部分详见附表。各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鉴于案件尚未结案,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陕01民初1666号。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陕01民初1666号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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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2-119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办公电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变更董事会秘书办公电话及传真,现将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除上述变更内容外,公司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投资者热线、投资者电子邮箱等其他联系方式保持不变。以上变更内容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正式启用,原有董事会秘书办公电话及传真号码(029-81149561、029-81149560)同日废止。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变更,若由此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