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3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0月31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0月31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上午9:15至2022年10月31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开发区南翔一路62号C座一楼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榛夫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1名,代表股份数为18,119,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41%。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名,代表股份数为4,340,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9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名,代表股份数为13,781,3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56%。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名,代表股份数为4,337,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85%。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21,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36,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5%;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
本议案关联股东邹榛夫、邹珍凡、孙仲华、罗鸿桥、吴珈宜回避表决,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审议通过《关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21,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36,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5%;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
本议案关联股东邹榛夫、邹珍凡、孙仲华、罗鸿桥、吴珈宜回避表决,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21,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36,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5%;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
本议案关联股东邹榛夫、邹珍凡、孙仲华、罗鸿桥、吴珈宜回避表决,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志娟、梁小宁
3、结论性意见: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