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1月1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2022-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73 证券简称:嘉化能源 公告编号:2022-073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10日(星期四)下午13:00-14:00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投资者可于2022年11月03日(星期四)至11月09日(星期三)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zhangbingyang@jiahuagufen.com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2年10月28日发布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2年11月10日下午13:00-14:00举行2022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2年第三季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10日下午13:00-14:00

(二)会议召开地点:上证路演中心

(三)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三、参加人员

总经理:汪建平先生

董事会秘书:王庆营先生

财务总监:杨军先生

独立董事:李郁明先生

四、 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2年11月10日下午13:00-14: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2年11月03日(星期四)至11月09日(星期三)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http://roadshow.sseinfo.com/questionCollection.do),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zhangbingyang@jiahuagufen.com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573-85580699,0573-85585166

邮箱:zhangbingyang@jiahuagufen.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1日

证券代码:600273 股票简称:嘉化能源 编号:2022-074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化能源”)于2022年10月31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管建忠先生送达的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情背景

2020年8月8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编号:稽总调查通字200943号),因公司实际控制人管建忠先生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中国证监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管建忠先生立案调查。

2020年10月16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管建忠先生收到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金公(经)取保字【2020】00019号),其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正被金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金华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二、案情判决情况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管建忠先生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件,2022年10月28日,管建忠先生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刑事判决书》[(2021)浙07刑初4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管建忠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风险提示

公司实际控制人管建忠先生目前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管的职务,上述判决不影响控股股东的股东权利行使及公司的正常业务运作,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