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一沈阳商业大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中兴商业 证券代码:000715 公告编号:ZXSY2022-64
中兴一沈阳商业大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兴一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30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1月3日在公司9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名(其中,董事唐贵林先生、汪晖先生、范铁夫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公司3名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屈大勇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逐项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1.《关于补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此项议案,同意补选范铁夫先生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补选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为:梁杰女士、吴凤君先生、范铁夫先生,梁杰女士担任主任委员。
2.《关于补选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此项议案,同意补选汪晖先生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
补选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为:屈大勇先生、唐贵林先生、王学民先生、汪晖先生、何海英先生,屈大勇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兴一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1月4日
证券简称:中兴商业 证券代码:000715 公告编号:ZXSY2022-63
中兴一沈阳商业大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3日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6号公司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屈大勇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名,代表股份87,677,0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90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4名,代表股份119,138,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585%。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名,代表股份20,186,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5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1.《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汪晖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获得选举票数206,813,6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获得选举票数20,184,0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86%。
表决结果:汪晖先生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02 选举范铁夫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获得选举票数206,813,6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获得选举票数20,184,0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86%。
表决结果:范铁夫先生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侯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