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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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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公告

2022-1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36 证券简称:如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4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607,075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11月15日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部分达成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607,075股,解除限售日暨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11月15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8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汤敏智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9年8月26日披露了《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9月2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9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法律意见书》。

5、2020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6、2020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之法律意见书》。

7、2020年11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8、2021年3月1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1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10、2021年12月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部分达成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达成的说明

(一)限售期将届满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5%。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2019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1日,第三个限售期将届满;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2020年11月3日,至2022年11月3日,第二个限售期将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部分达成

解除限售条件已部分达成的具体说明如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部分满足,除2名激励对象离职外,其余154名激励对象对应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50%解除限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部分满足,除1名激励对象离职外,其余34名激励对象对应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50%解除限售。

三、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可解除限售数量

1、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4人,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占首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总数的比例为35%的50%,数量为451,325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22%。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2、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4人,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占首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为50%的50%,数量为155,75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74%。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上市流通日:2022年11月15日。

2、上市数量:607,075股。

3、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4、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满足《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在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期届满且届时《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关于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条件部分满足的前提下,本次解除限售可以实施。

六、备查文件

1、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