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499 证券简称:利元亨 公告编号:2022-092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66号),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为95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合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0,000,000.0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6,674,528.30元(不含前期已支付承销保荐费943,396.23元)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943,325,471.70元,另减除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2,447,641.52元(不含税)及以自有资金预付的保荐费943,396.23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9,934,433.9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0月28日到账,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0月2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61566274_G01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2022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近日,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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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上述金额为银行实际入账金额, 包含尚需支付的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开户银行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752900141510606、44050171873700001403、2008020829200695657、80020000019044766、10864000001147340、665276434957、40060078801600000182、393110100100745428、8110901012801516188。该等专户用于甲方“锂电池前中段专机及整线成套装备产业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纪明慧、周丽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多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