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127 证券简称:赛力斯 公告编号:2022-148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1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视频参会的方式召开。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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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张正萍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7人,公司董事尤峥先生、李玮先生、周昌玲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付于武先生、刘凯湘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公司监事胡卫东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申薇女士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补选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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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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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宁律师、杨子涵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王宁律师、杨子涵律师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