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1月16日

查看其他日期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288 证券简称:运机集团 公告编号:2022-079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1月15日(星期二)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15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富川路3号运机集团办公楼四楼4-1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友华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87,56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288%。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87,55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20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6人,代表股份28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及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增加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55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7%;反对1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周丽琼、燕晨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15日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2]第0819号

致: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因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扩散需要,限制人员流动和集中,本所律师以远程视频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和见证,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2年10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经本所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11月15日(星期二)下午15:00在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富川路3号公司办公楼四楼4-1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7,56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4.7288%。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7,55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204%。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2. 部分公司董事和监事、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除现场出席会议人员外,部分公司董事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以视频方式列席、出席会议。

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予以公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2022年度增加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55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7%;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 刘 继 经办律师: 周丽琼 燕晨

2022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