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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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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2022-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22 证券简称:新通联 公告编号:2022-048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毕方投资”)持有公司股份36,896,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45%,该股份来源为毕方投资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协议转让获得的股份。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2022年7月27日,公司披露了《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公司股东毕方投资计划自2022年8月18日至2023年2月1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000,000股,占总股本的2%,且任意连续90日内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截至本公告之日止,毕方投资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99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775%,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时间区间过半,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大股东因以下原因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减持时间过半

备注:(1)毕方投资于2022年8月3日至2022年11月10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6,0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25%。

(2)毕方投资于2022年8月18日在集中竞价减持过程中因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2500股。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1、毕方投资将结合市场情况、股价表现以及相关规定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以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际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2、毕方投资的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毕方投资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603022 证券简称:新通联 公告编号:临2022-049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为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毕方投资”)与济南志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志璟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1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协议转让给志璟投资。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14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毕方投资与志璟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毕方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1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5%)协议转让给志璟投资。本次转让价格9.29元/股,转让价款共计92,900,000元。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毕方投资、志璟投资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二、本次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方

名称: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92号雨耕山 创意产业园内思楼3F316-45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繁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李国举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20MA2WFLT03Q(1-1)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的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0年11月26日

(二)股份受让方

名称:济南志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章莱路泉城科技金融小镇9号楼247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共青城矩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崔广超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181MA7G7TYWXY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1年12月24日

(三)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受让方(甲方):济南志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让方(乙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一)本次股份转让安排

1、在本次股份转让中,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0,000,000股股份转让至甲方,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0%(下称“目标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完毕后,甲方将持有10,0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0%。

2、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二)、股份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1、本次转让的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格为9.29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9,290万元。

2、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款支付及过户手续应按如下时间节点完成:

(1)第一个付款周期:本协议签署后,就本次股份转让乙方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目标股份转让双方的缴费通知(下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合计5,574万元(对应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60%)。

(2)第二个付款周期:目标股份过户后支付但最晚不超过12个月内(含当日),甲方应分笔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剩余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3,716万元(对应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40%),至此,甲方完成全部付款义务。

(3)目标股份过户:当甲方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达到合计5,574万元(对应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60%)后,并且目标股份转让已经取得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目标股份转让确认文件或其他能确认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目标股份被全数转让给甲方的文件后(以孰晚为准)的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配合办理目标股份过户手续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记录目标股份已经过户至甲方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原件或其他经甲方认可的、能记录目标股份已经过户至甲方的相关文件。

(4)在上述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书面提交《付款指示函》,甲方应按《付款指示函》中提供的乙方收款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支付。

3、自目标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起,甲方依法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就持有的目标股份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但若在目标股份过户完成前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或有负债等任何增加负债或承担重大义务的情形,则该部分债务或负担对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目标股份的过户

1、在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根据中国法律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按时履行为实施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须的信息披露等程序。双方应配合上市公司办理有关信息披露手续,包括提供相关资料及签署有关文件。

2、本协议签署后五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目标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并在取得前述确认文件后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甲方及乙方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过户必需的各项文件。

3、如本协议签署时,乙方持有的目标股份存在质押情况导致本次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应在目标股份过户前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四)过渡期间的安排

本协议签署后至目标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之前(以下简称“过渡期”),如上市公司发生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目标股份数应作相应调整,经过增加后的目标股份仍应为上市公司增加后股本总额的5.00%,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如上市公司发生现金分红事项,现金分红不导致目标股份数调整,但如果乙方在过渡期内取得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向乙方分配现金红利,则目标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乙方等额补偿给甲方;如上市公司发生回购股份注销事项,回购注销不导致目标股份数调整,股份转让价款不变。

(五)协议成立及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3、本次权益变动后,毕方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8,85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43%,志璟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毕方投资、志璟投资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毕方投资与志璟投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毕方投资);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志璟投资)。

特此公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5日

股票代码:603022 股票简称:新通联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通联

股票代码:603022

信息披露义务人: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92号雨耕山文化创意产业园内思楼3F316-45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繁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国举)

权益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2022年11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股份。

四、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远澈毕方合伙人及其认缴比例如下:

孟宪坤为远澈毕方第一大出资方,第二大出资方为远洋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资本”),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奥莘亿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持有远洋资本100%股权,为远洋资本控股股东,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377.HK)为间接持有远洋资本股权的第一大股东。孟宪坤及其控制的杭州衍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衍庆”)合计持有远澈毕方51%的合伙份额,孟宪坤控制的杭州衍庆为远澈毕方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孟宪坤为远澈毕方的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基于其自身经营需要,远澈毕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济南志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股份变动计划

2022年7月27日,公司披露了《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8),远澈毕方计划于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且任意连续90日内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截至2022年11月14日,远澈毕方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99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8%,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此外,远澈毕方于2022年8月3日-2022年11月10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6,0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2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相关媒体的公告。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明确的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除上述减持计划之外,暂无其他减持计划。上述减持计划结束后,如计划继续减持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进一步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远澈毕方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总数28,853,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4266%。

本次权益变动后,远澈毕方持有上市公司18,853,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4266%。

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远澈毕方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远澈毕方于2022年11月14日与济南志璟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济南志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信息披露义务人远澈毕方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0%)。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1、协议签约方

转让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乙方”)

受让方:济南志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甲方”)

2、《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本次股份转让

1.1 在本次股份转让中,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0,000,000】股股份转让至甲方,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0】%(下称“目标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完毕后,甲方将持有【10,0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0】%。

1.2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 股份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2.1 本次转让的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格为【9.29】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9,290】万元。

2.2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款支付及过户手续应按如下时间节点完成:

2.2.1 第一个付款周期:本协议签署后,就本次股份转让乙方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目标股份转让双方的缴费通知(下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合计【5,574】万元(对应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60%)。

2.2.2 第二个付款周期:目标股份过户后支付但最晚不超过【12】个月内(含当日),甲方应分笔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剩余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3,716】万元(对应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40%),至此,甲方完成全部付款义务。

2.2.3 目标股份过户:当甲方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达到合计【5,574】万元(对应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60%)后,并且目标股份转让已经取得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目标股份转让确认文件或其他能确认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目标股份被全数转让给甲方的文件后(以孰晚为准)的【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配合办理目标股份过户手续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记录目标股份已经过户至甲方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原件或其他经甲方认可的、能记录目标股份已经过户至甲方的相关文件。

2.2.4 在上述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书面提交《付款指示函》,甲方应按《付款指示函》中提供的乙方收款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支付。

2.3 自目标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起,甲方依法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就持有的目标股份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但若在目标股份过户完成前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或有负债等任何增加负债或承担重大义务的情形,则该部分债务或负担对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 目标股份的过户

3.1 在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根据中国法律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按时履行为实施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须的信息披露等程序。双方应配合上市公司办理有关信息披露手续,包括提供相关资料及签署有关文件。

3.2 本协议签署后【五】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目标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并在取得前述确认文件后按照本协议第2.2.3条约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甲方及乙方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过户必需的各项文件。

3.3 如本协议签署时,乙方持有的目标股份存在质押情况导致本次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应在目标股份过户前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4) 过渡期间的安排

本协议签署后至目标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之前(以下简称“过渡期”),如上市公司发生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目标股份数应作相应调整,经过增加后的目标股份仍应为上市公司增加后股本总额的【5.00】%,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如上市公司发生现金分红事项,现金分红不导致目标股份数调整,但如果乙方在过渡期内取得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向乙方分配现金红利,则目标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乙方等额补偿给甲方;如上市公司发生回购股份注销事项,回购注销不导致目标股份数调整,股份转让价款不变。

3.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出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除了签署前述《股份转让协议》之外,未签署任何其他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远澈毕方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详见上市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发布的《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 2022-038)

第六节 其它重要事项

一、其他重要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签名):

李国举

2022年 月 日

股票代码:603022 股票简称:新通联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通联

股票代码:603022

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志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章莱路泉城科技金融小镇9号楼247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共青城矩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崔广超)

权益变动性质:增持

签署日期:2022年11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股份。

四、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济南志璟合伙人及其认缴比例如下:

张小明为济南志璟第一大出资方,第二大出资方为共青城矩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青城矩和”),张小明为济南志璟的有限合伙人,共青城矩和是普通合伙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投资需要,并以协议转让方式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致使持股比例增加,持股比例将由0.00%增加至5.00%。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股份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制定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会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在未来12个月内进行前述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济南志璟受让远澈毕方其持有的新通联1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

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志璟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志璟于2022年11月14日与远澈毕方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志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远澈毕方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0%)。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1、协议签约方

受让方:济南志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甲方”)

转让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乙方”)

2、《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本次股份转让

1.1 在本次股份转让中,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0,000,000】股股份转让至甲方,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下称“目标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完毕后,甲方将持有【10,0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

1.2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 股份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2.1 本次转让的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9.29 】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0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 9290 】万元。

2.2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款支付及过户手续应按如下时间节点完成:

2.2.1 第一个付款周期:本协议签署后,就本次股份转让乙方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目标股份转让双方的缴费通知(下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合计【 5574 】万元(对应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60%)。

2.2.2 第二个付款周期:目标股份过户后支付但最晚不超过【12】个月内(含当日),甲方应分笔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剩余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 3716 】万元(对应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40%),至此,甲方完成全部付款义务。

2.2.3 目标股份过户:当甲方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达到合计【 5574 】万元(对应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60%)后,并且目标股份转让已经取得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目标股份转让确认文件或其他能确认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目标股份被全数转让给甲方的文件后(以孰晚为准)的【 5 】个工作日内,双方应配合办理目标股份过户手续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记录目标股份已经过户至甲方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原件或其他经甲方认可的、能记录目标股份已经过户至甲方的相关文件。

2.2.4 在上述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书面提交《付款指示函》,甲方应按《付款指示函》中提供的乙方收款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支付。

2.3 自目标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起,甲方依法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就持有的目标股份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但若在目标股份过户完成前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或有负债等任何增加负债或承担重大义务的情形,则该部分债务或负担对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 目标股份的过户

3.1 在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根据中国法律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按时履行为实施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须的信息披露等程序。双方应配合上市公司办理有关信息披露手续,包括提供相关资料及签署有关文件。

3.2 本协议签署后【五】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目标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并在取得前述确认文件后按照本协议第2.2.3条约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甲方及乙方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过户必需的各项文件。

3.3 如本协议签署时,乙方持有的目标股份存在质押情况导致本次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应在目标股份过户前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4) 过渡期间的安排

本协议签署后至目标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之前(以下简称“过渡期”),如上市公司发生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目标股份数应作相应调整,经过增加后的目标股份仍应为上市公司增加后股本总额的【5.0】%,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如上市公司发生现金分红事项,现金分红不导致目标股份数调整,但如果乙方在过渡期内取得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向乙方分配现金红利,则目标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乙方等额补偿给甲方;如上市公司发生回购股份注销事项,回购注销不导致目标股份数调整,股份转让价款不变。

3.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10,000,000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除了签署前述《股份转让协议》之外,未签署任何其他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志璟不存在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它重要事项

一、其他重要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志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志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志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济南志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签名):

崔广超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