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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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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2-1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2-093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根据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需要,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自公司与广发证券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广发证券承接原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义务和相关工作。

鉴于保荐机构已变更,为保障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司于近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子公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瑞银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终止协议》,同时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子公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广发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93号)的核准,华阳集团以每股人民币13.69元的发行价格公开发行73,1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款计人民币1,000,739,000.00元,扣减发行费用人民币59,879,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40,86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7年10月10日全部到账,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德师报(验)字(17)第0045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华阳数码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数码特”)与广发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10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在监管专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上述已销户的监管专户已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甲方1”指公司、“甲方2”指华阳数码特,“乙方”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丙方”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1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901012500622115 ,截止2022年10月31日,专户余额为683.79171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汽车摄像系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0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 / 年 月 / 日,期限_/_个月。甲方2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2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小年、万小兵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2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2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