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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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2022-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061 证券简称:灿瑞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5

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景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阳投资”),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6年4月17日。

公司实际控制人罗立权、罗杰先生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6年4月17日。

公司股东上海骁微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骁微”)、上海群微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群微”)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6年4月17日。

公司董事、总经理余辉、监事会主席吴玉江、监事彭军、职工监事郑小明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4年4月17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50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276,8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12.6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17,230.26 万元,扣除新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99,997.6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 年 10 月 13 日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000678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于2022年10月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77,106,974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份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景阳投资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函第一条项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承诺函第一条项下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本条项下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 本企业减持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

(5)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 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罗立权、罗杰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函第一条项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承诺函第一条项下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本条项下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 遵守本承诺函第一、二条项下锁定期要求的前提下,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5)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 本人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股东上海骁微、上海群微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函第一条项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承诺函第一条项下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本条项下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5) 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函第一条项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承诺函第一条项下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本条项下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 遵守本承诺函第一、二条项下锁定期要求的前提下,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如本人发生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况,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本人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2022年11月14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112.69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关于股份锁定等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11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