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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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
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2-1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1月2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 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自2022年11月25日起(含当日)开放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21年11月10日起(含当日)开放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情请查阅本公司于2021年11月09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的《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无法通过网上直销渠道申购的不受前述限制。

2、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可以豁免申购限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注:1、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Y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可以豁免申购费,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2、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账户最低余额为0.01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一年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另行计算。

投资人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等款项将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详情请查阅《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于单笔申购的Y类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在法律法规、监管允许的前提下,针对Y类基金份额,在满足可以依法领取个人养老金条件的情况下,投资人可以提前赎回,赎回相关安排详见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Y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Y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业务的办理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

5 转换业务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转换功能。若后续运作过程中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开通转换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及计算公式等同于一般申购业务。对于满足不同条件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如定期定额申购期限适逢基金费率优惠期,或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等特殊渠道递交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合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投资者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并及时公告。投资者办理该业务具体费率以销售机构当时有效的业务规定或相关公告为准。

(1)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须指定本人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扣款账户,并经办理本业务的销售机构认可。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1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等于或高于1元的最低扣款金额,具体最低扣款金额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交易确认

本业务的申购需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申购价格以基金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为本业务每月实际扣款日(如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基金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将在T+3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T+4工作日。

(3)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办理该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7 Y类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平安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

2、券商(期货)销售机构:中信证券、银河证券、国泰君安、兴业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

3、第三方销售机构:同花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在T+3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开放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鹏华长治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3、若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等款项将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具有自愿参加、自主选择、自担风险等业务属性;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请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丰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次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1月2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根据《鹏华丰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注:1、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购(包括转换转入)的本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而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包括转换转出)的本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再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本基金管理人可另行刊登相关公告决定是否予以分红或变更分红方案,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咨询办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欲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可采取如下方法咨询: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phfund.com.cn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6788-533; 0755-82353668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相关网点(详见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者选择分红方式的重要提示

1、(1)自2013年5月24日(含)起,本公司取消账户级别分红方式,即投资者若通过账户类申请(包括开立基金账户、增开交易账户、账户资料变更)所提交的账户分红方式将不再有效;

(2)自2013年5月24日(含)起,投资者如需设置或变更各个基金的分红方式,本公司只接受投资者通过交易类申请单独设置或变更单只基金分红方式;

(3)本次分红方式业务规则调整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红方式没有影响,投资者现持有或曾经持有的基金产品,其分红方式均保留不变。但投资者在2013年5月23日(含)之前通过账户类业务提交的账户分红方式设置,自2013年5月24日(含)起对投资者新认(申)购的其他基金产品,原设置的账户分红方式将不再生效。

2、如投资者在多家销售机构购买了本基金,其在任一家销售机构所做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变更,只适用于该销售机构指定交易账户下托管的基金份额。投资者未选择或未有效选择基金分红方式的,本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3、请投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本次分红的权益登记日前务必致电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坐席或登陆公司网站核实基金分红方式,本次分红最终确定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管理人记录为准。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核实的基金分红方式与投资人要求不符或与相关销售机构记录的投资者分红方式不符的,可在任意工作日到销售机构申请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风险提示

本基金分红并不因此提升或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投资收益。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适应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