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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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鑫旺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Y类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2-1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2年11月2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的3年年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3年后的年度对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上述“申购起始日、赎回起始日”仅针对本基金Y类份额,本基金A类份额已于2020年6月15日开放申购,认购份额将于2023年3月24日开放赎回,详见2020年6月12日和2021年6月1日公告。本基金Y类份额认购份额的首个赎回申请起始日为2025年12月2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Y类基金份额可以豁免申购费用,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

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5.基金销售机构

5.1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其它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Y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Y类份额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Y类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投资者购买Y类份额的款项应来自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也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分别于2022年11月11日与2022年11月15日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上的《富国鑫旺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和《富国鑫旺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等相关资料。

(5)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6)投资者在本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7)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3年的最短持有期,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锁定期。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方可申请办理赎回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8)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9)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名称中包含“养老目标”字样,不代表基金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敬请投资人根据自身年龄、退休日期、收入水平和风险偏好等选择合适的养老金基金。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