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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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2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2-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致: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景忠、金明明出席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合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的,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hkex.com.hk)发布了《二零二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二零二二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于2022年11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及A股类别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H股类别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14:30在中国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959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9:15-15:00。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517,112,5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6655%,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285,007,4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8543%;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32,105,1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8112 %。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9名,代表公司A股股份数为1,285,007,428股,占公司A 股股份总数的75.7271 %。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参加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公司H股股份数为184,892,122股,占公司H股股份总数的41.0871%。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通过现场/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监票人员及本所律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由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及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向下修正“福莱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972,59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156%;反对123,725,696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171%;弃权3,179,35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3%。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498,61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39.9446%;反对11,100,706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59.1327%;弃权173,2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92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未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审议未通过。

2、审议未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下修正“福莱转债”转股价格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140,59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698%;反对123,725,696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167%;弃权3,179,35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35 %。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498,61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39.9446%;反对11,100,706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59.1327%;弃权173,2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92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未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审议未通过。

(二)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表决结果,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向下修正“福莱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98,61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446 %;反对11,100,706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327 %;弃权173,2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27 %。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498,61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39.9446 %;反对11,100,706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59.1327 %;弃权173,2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9227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未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审议未通过。

2、审议未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下修正“福莱转债”转股价格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98,61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446 %;反对11,100,706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327 %;弃权173,2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27 %。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498,61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39.9446 %;反对11,100,706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59.1327 %;弃权173,2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9227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未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审议未通过。

(三)根据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向下修正“福莱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040,981股,占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H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37.3412%;反对112,844,990股,占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H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61.0329%;弃权3,006,151股,占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H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6259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未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审议未通过。

2、审议未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下修正“福莱转债”转股价格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040,981股,占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H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37.3412%;反对112,844,990股,占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H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61.0329%;弃权3,006,151股,占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H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6259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未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审议未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