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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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22-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1129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公告编号:2022-085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共计2个议案,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30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30日(星期三)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高新区长江西路拓基广场金座 C 座 26 层瑞纳通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于大永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数为55,57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0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数为55,5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0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数为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5,57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5,57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高鹏律师、李海军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