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2年

12月3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接102版)

2022-1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2版)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

3.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但该公告不得带有任何收购成功与否的倾向性或影响收购方声誉的内容。

如本次股份转让未能完成,各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

本条所述的保密义务于本协议终止后应继续有效。

第六条税费

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和手续费,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收费及支出。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导致协议其他方损失(含诉讼费、律师费等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费用,及守约方对外承担的责任或作出的赔偿)时,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

2.本协议一方对违约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根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享有的一切权利;而单独或部分地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办法,不应妨碍其进一步行使上述或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1.本协议自甲、乙两方加盖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 若发生下列任一情形,任何一方知悉或应当知悉之日起,有权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

(1)转让标的股份一事连续三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申请均未获通过;

(2)转让标的股份过户一事连续三次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均未获通过;

(3)标的股份在转让完成日前出现查封、冻结,设置担保权益(不包括股票质押式回购项下的质押)等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3. 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经甲、乙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事由。

4.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承诺或约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部分,本协议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申请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样。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终止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标的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的情况。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协议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亦不存在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的其他安排。

四、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1.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2.变动时间:本次协议转让通过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后,交易各方共同至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康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康祺资产初心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卞玉宝

2022 年12月 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康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康祺资产初心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卞玉宝

2022 年12月 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康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康祺资产初心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卞玉宝

2022 年12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