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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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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2-090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已于2022年11月7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副董事长陶德胜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12月6日(星期二)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2年12月6日上午9:15至2022年12月6日下午3:00;

②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2年12月6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6、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1)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29日(星期二);

(2)H股股东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29日(星期二)。

8、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及于股权登记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在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H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审计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9、会议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六楼会议室。

10、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如下: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特别决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2、审议及批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3、审议及批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4、审议及批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5、审议及批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6、审议及批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决议案投票结果

非累积投票决议案投票结果

注:A股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低于5%的A股股东。

本公司聘任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本次股东大会上担任点票监察员。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两名股东代表及一名监事代表共同担任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监票人。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王先东律师和谢翔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2-091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部分A股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召开了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低于人民币4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含)的回购总金额,及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股的回购价格,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有关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发布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72)。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2022年12月6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A股股份32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4%,购买的最高价为人民币35.50元/股,最低价为人民币35.12元/股,已使用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634,497.00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后续公司将根据实施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