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11版)
3、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2023年6月末实施完成,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发行上限16,393,442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发行前的93,333,334股增至109,726,776股,假设募集资金总额为30,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
4、公司2022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986.6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617.61万元。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2022年1-9月业绩数据年化后测算,即分别为5,315.58万元和4,823.48万元。假设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2022年度相比分别持平、增长10%和增长30%三种情况测算。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5、本次测算以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93,333,334股为测算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后续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净资产发生的变化;
6、本次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净利润以外的其他因素对公司净资产规模的影响;
7、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和前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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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对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的要求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进行计算。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因此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在短期内可能出现一定幅度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原股东持股比例将会减少,亦将导致原股东的分红减少、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前述测算财务指标的假设分析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及与公司现有业务相关性的分析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1、补充营运资金,促进业务发展
公司充分利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进一步增强了资本实力,优化了产业布局,主营业务得到了良好发展,销售收入稳步增长。公司具有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用,但仅靠自身积累和银行授信难以满足业务发展的全部资金需求。公司仍需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金,保持健康合理的财务结构,借助资本力量实现发展战略,助力公司持续健康成长。
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47,432.59万元、192,444.60万元和254,172.26万元,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31.30%,2021年受疫情影响稍有波动,但整体情况较为稳定,公司在疫情影响下仍有较高成长能力,业务规模的增长对营运资金提出了更高要求。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助于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在经营业务、研发能力、财务能力、长期战略等多个方面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从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把握发展机遇,实现持续快速发展。
2、降低财务费用,优化资本结构
2019年、2020年、2021年各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5.29%、55.58%、53.38%,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资本结构将进一步优化。同时在公司营运资金得到有效补充的情况下,贷款需求将有所降低,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减少财务风险和经营压力,提高偿债能力,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将进一步提升,有利于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3、巩固控股地位以维护经营稳定和提升市场信心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陈钢、杨正高控制的表决权比例均可得到提升,将有利于增强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维护公司经营稳定,促进公司发展规划的落实,有利于公司在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同时,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充分体现了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陈钢、杨正高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有利于促进公司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经营发展战略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具备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营运资金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有利于增加公司资本实力,提高公司财务灵活性和市场竞争力,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当前实际发展需要。
2、公司具备规范的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的治理标准建立了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 制度,并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体系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环境。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投向变更、检查与监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系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能够提升公司资金实力,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有利于进一步稳固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提高市场份额和规模优势,增强公司整体运营效率,促进业务整合与协同效应,从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四)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公司拥有深厚的技术积累及科研经验
公司成立至今,始终专注于新材料的科研工作,于2015年正式启动发泡聚丙烯(EPP)的研发及产业化。经过多年研究,公司在EPP领域形成了一支拥有多年研究经验的研发团队,并申请了相关专利,在EPP领域有丰富的科研经验和技术积累。另外,公司积极加强与科研机构的研究合作,通过自主研发和与高校联合研发相结合的方式,从产品技术攻关、产业化生产工艺、设备改进等全方面布局EPP产业落地。目前公司EPP相关发明专利已被授权,能够为本项目在湖北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始终坚持对研发技术的高度重视和持续投入,公司本次建设项目投产产品的品质、种类、功能均能得到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2、公司拥有强大的产能消化能力
公司将依托自身营销体系以及客户资源为本项目的产能消化提供支撑。在营销体系上,采用“直销为主,经销为辅”、“内销与外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直销模式系将产品通过国内渠道或一般贸易出口等方式直接销售给国内外客户的方式。经销模式下,公司与境内外合作经销商的合作模式均为买断式经销,公司将产品交付后便不再继续对产品进行管理和控制。在客户资源上,根据公司现有客户的需求特征,重点开发有潜在需求的客户,提高销售成功率,促进产能消化的同时提高客户粘性。
公司依托已建立成熟的营销体系和积累的众多优质国内外客户群积极开拓市场,目前已经和客户签订多项供货协议。强大的产能消化能力和在手订单为项目产品产能消化奠定了重要基础。
3、公司拥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和完善的员工管理体系
公司的管理团队多年来专注于新材料行业的经营,能准确把握市场发展趋势。管理团队中包括具有丰富行业经验的管理人才、专注于市场开拓的业务精英和行业内的技术专家等,改性塑料的发展趋势和下游客户的应用需求有着敏锐的洞察力和准确的判断力。管理团队对行业的深刻理解,是公司在长期的市场竞争中保持领先优势的重要因素。
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一套具有竞争力的员工管理体系。对于技术人员,公司实行与产品销售收入挂钩的提成与奖励制度以及对专利发明的专项奖励制度。同时,公司对核心员工及为公司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上述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从而对员工形成了长效的激励机制,更加充分调动个人积极性和潜力。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方面具备丰富的储备,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可进一步夯实公司的实力,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四、公司应对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增强资产质量,提升公司的业务规模、经营效益,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措施如下: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安全、高效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已初步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夯实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二)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合法、合规、合理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其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充分有效的利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持续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持续修改和完善《公司章程》并相应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将充分听取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切实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体现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长期发展理念。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提升管理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提高经营业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做出以下承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制定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本人/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如本人/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制定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本公司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特此公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9日
证券代码:688669 证券简称:聚石化学 公告编号:2022-108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
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
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相关要求,现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包括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包括其关联方)做出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9日
证券代码:688669 证券简称:聚石化学 公告编号:2022-109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金额及资金到位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69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33.333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6.65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85,516.6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943.7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7,572.97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月19日全部到位,实际收到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79,684.57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月19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E10005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当前余额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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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变更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根据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与募投实施主体、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履行。
(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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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2022年1-9月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的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并按计划达到预期收益,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截至2021年3月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金额为79,487,826.86元、以自筹资金投入发行费用的金额为8,579,612.28元。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88,067,439.14元的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E10022号)。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1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4,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2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1.80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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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1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8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承诺的投资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含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截止2022年9月30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累计投资金额12,100.00万元,累计获取投资收益36.70万元,期末理财产品已全部到期。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投资相关产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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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021年2月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8,0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该事项已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将8,000.00万元全部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普通账户。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2021年4月29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池州化工新材料生产基地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池州聚苯乙烯生产建设和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8,000.00万元投资池州聚苯乙烯生产建设项目,以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8,000.00万元投资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2021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十八次会议。同意将原使用超募资金的募投项目“池州聚苯乙烯生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池州聚石化学有限公司变更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庆聚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聚信”),实施地点由安徽池州变更为安徽安庆,并使用募集资金8,000.00万元用于实缴安庆聚信的注册资本以实施变更主体后的募投项目。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22年3月17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鉴于公司募投项目“年产40,000吨改性塑料扩建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基本投资完成,建筑、设备已达到可使用状态,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上述两个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180,644,949.12 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对上述两个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办理了注销手续。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管理募集资金,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9日
附表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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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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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69 证券简称:聚石化学 公告编号:2022-110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