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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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2-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30 公告编号:2022-060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莉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4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全文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莉莉:

经查,2019年5月14日,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徐正军与王金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2021年1月9日,公司未按其内部规定履行股东信息获取与确认流程,编制并披露《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超过1%的公告》,将徐正军与王金根披露为一致行动人,与事实不符。公司董事会秘书房莉莉未按照公司制度流程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房莉莉作为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房莉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执行,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董秘房莉莉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在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执行,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特此公告。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