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22-102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16日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6日上午9:15-9:25时、9:30-11:30时,下午13:00-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9号人民政协报大厦七层703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艾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38人,代表股份852,295,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9.4147%。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人,代表股份215,000,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4.988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637,29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4.4267%。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1,175,7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870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1,175,7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870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因疫情影响防控需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以视频等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6,609,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29%;反对5,684,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0%;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48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1915%;反对5,684,5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056%;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6,609,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29%;反对5,684,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0%;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48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1915%;反对5,684,5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056%;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6,609,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29%;反对5,684,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0%;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48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1915%;反对5,684,5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056%;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6,609,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29%;反对5,684,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0%;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48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1915%;反对5,684,5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056%;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6,609,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29%;反对5,684,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0%;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48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1915%;反对5,684,5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056%;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发行数量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6,609,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29%;反对5,684,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0%;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48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1915%;反对5,684,5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056%;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限售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6,609,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29%;反对5,684,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0%;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48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1915%;反对5,684,5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056%;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上市地点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6,609,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29%;反对5,684,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0%;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48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1915%;反对5,684,5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056%;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6,609,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29%;反对5,684,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0%;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48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1915%;反对5,684,5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056%;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6,609,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29%;反对5,684,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0%;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48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1915%;反对5,684,5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056%;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募集资金用途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6,689,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23%;反对5,604,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76%;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6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858%;反对5,604,5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113%;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更新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6,609,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29%;反对5,684,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0%;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48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1915%;反对5,684,5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056%;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6,609,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29%;反对5,684,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0%;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48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1915%;反对5,684,5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056%;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更新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6,620,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41%;反对5,622,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7%;弃权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00,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2170%;反对5,622,0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538%;弃权5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9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更新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6,609,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29%;反对5,632,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09%;弃权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48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1915%;反对5,632,5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793%;弃权5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9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6,661,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90%;反对5,632,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09%;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41,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178%;反对5,632,5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793%;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张莹律师、李鲲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