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2年

12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6版)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7、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激励对象仍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确定劳动或聘用关系。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地完成本职工作,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解除限售/归属和降低授予价格(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激励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归属,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的,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聘用或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不再续约或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类似协议;违反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存在其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明的情形导致公司与激励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等。

4、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或因退休不再返聘等情形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归属条件;其他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仍然有效。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合法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其合法继承人代为持有,并依法代为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7、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8、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五)《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六)《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688618 证券简称:三旺通信 公告编号:2022-045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5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2年12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经公司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提前通知的要求,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蔡超女士主持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三名,实际出席监事三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监事对本次监事会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统称“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好地调动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激励计划的所有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考核管理办法的所有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初步核查并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通过公司内网或者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日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O46)。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可以提高对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通过稳健的资金增值来维护和提升公司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O47)。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修订《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