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编号:临2022-093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20万元。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的公示信息查到,安徽泰睿置业有限公司已经涉诉216余起,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作为被告或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尚未审结的民事案件较多,安徽泰睿置业有限公司实际丧失给付能力。另外,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根本目的系希望促使安徽泰睿置业有限公司能够为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尽快办理产权证并交付房产,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通过其他诉讼,合并处理主张亳州纵翔的全部权利。考虑到上述情况,并基于诉讼经济角度,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不会产生重要影响。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纵翔”)近日收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阳法院”)出具的(2022)皖1204民初72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亳州纵翔与被告安徽泰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泰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按亳州纵翔撤回起诉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亳州纵翔收到阜阳法院签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皖1204民初1312号),亳州纵翔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为由向安徽泰睿提起诉讼。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安徽泰睿置业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
2020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双河路200号安徽泰睿国际建材家居生活广场S2#商业楼(包含地上及地下,共179套房地产,建筑面积11073.87平方米,以下简称涉案房屋)销售给原告,并承诺于原告交付购房款后五日内将房屋交付原告。同时,被告还应在合同签订后160天内负责办理完毕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并将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没有依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亦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双方为此于2021年4月17日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被告确保在2021年9月30日前办理完毕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否则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20万元。此后,被告一直没有如约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
3、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20万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2。
4、公司控股子公司毫州纵翔于2022年8月8日收到阜阳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22]皖1204民初1312号),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毫州纵翔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毫州纵翔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亳州纵翔近日收到阜阳法院签发的(2022)皖1204民初7225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阜阳法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2022)皖1204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亳州纵翔不服阜阳法院判决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2年9月29日该院作出(2022)皖12民终616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阜阳法院判决并发回阜阳法院重审。阜阳法院2022年11月13日重新立案后,原告亳州纵翔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的公示信息查到,安徽泰睿已经涉诉216余起,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作为被告或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尚未审结的民事案件较多,安徽泰睿实际丧失给付能力。另外,亳州纵翔起诉的根本目的系希望促使安徽泰睿能够为亳州纵翔尽快办理产权证并交付房产,亳州纵翔将通过其他诉讼,合并处理主张亳州纵翔的全部权利。考虑到上述情况,并基于诉讼经济角度,亳州纵翔于2022年12月7日向阜阳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阜阳法院认为,原告亳州纵翔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亳州纵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00元,减半收取24,1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100元,由原告亳州纵翔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公司正筹划新的解决方案,本次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不会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