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2-094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28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2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8日9:15一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奋进路4号王子工业园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进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90,739,5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43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710,9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30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4、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提供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曹跃云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提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于2022年12月3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截至征集结束时间,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独立董事曹跃云先生。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提案:
1、审议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710,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5%;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4700%;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53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此提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710,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5%;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4700%;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53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此提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710,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5%;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4700%;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53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此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达、郑婷婷。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