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必得科技”或“公司” ) 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具体检查情 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 一)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 保荐代表人:余银华、唐勇俊
(三) 现场检查时间:2022年12月22日-2022年12月23日
(四) 现场检查人员:唐勇俊、王增建
(五) 现场检查手段:
1 、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2 、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 、查阅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
4 、检查2022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5 、审阅公司2022年定期报告相关文件;
6 、检查募集资金账户银行流水、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募集资金监管
资料;
7 、检查公司2022年建立的内控制度相关文件;
8 、检查公司2022年发生的关联交易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 一)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必得科技公司章程以 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 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 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 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2022年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 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 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 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必得科技信息披 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 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 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
况,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 现场检查之日,必得科技资产、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 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必得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核对 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等相关资料,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 场检查之日,必得科技在使用募集资金过程中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 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公司章程、 内部控制等相关制度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和对外信息披露等相关文件,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必得科技已对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截至现场 检查之日,公司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六) 经营状况
经查阅公司定期报告并与高管和财务负责人沟通,查阅行业相关信息, 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保荐机构认为:受客户招标进度变化、客户 结构及产品结构变化及新冠疫情等综合影响,公司前三季度业绩较去年同期 下滑,业绩变化具有合理原因,与同行业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七) 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保荐机构现场检查未发现必得科技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 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对必得科技认真履行 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2022年必得科技 在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等方面已建立了合理的相关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公 司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 人员、机构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 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
情况;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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