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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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的
提示性公告

2022-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11 证券简称:金海高科 公告编号:2022-051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总结及相关文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通过,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尽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及相关发行文件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603311 证券简称:金海高科 公告编号:2022-052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90号)核准,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了25,883,907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1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3,971,791.91元,扣除发行费用计人民币7,465,021.62元(不含税)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6,506,770.29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19日到账,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2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2022]第B202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珠海金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金海”)近日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19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1、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原因为部分发行费用尚未予以置换。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571900232010258”的银行账户,用于诸暨年产555万件新能源汽车空气过滤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管理。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80060122000177142”的银行账户,用于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珠海年产150万件新能源汽车空气过滤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管理。

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80060122000177295”的银行账户,用于珠海年产150万件新能源汽车空气过滤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管理,后续公司将通过向珠海金海进行增资或借款的形式实施。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珠海金海(作为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各开户银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诸暨年产555万件新能源汽车空气过滤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珠海年产150万件新能源汽车空气过滤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冯晓松、周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