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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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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闻泰转债”回售结果的公告

2023-0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5 证券简称:闻泰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3-003

转债代码:110081 转债简称:闻泰转债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闻泰转债”回售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期:2023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10日

● 回售有效申报数量:260张

● 回售金额:26023.40元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3年1月13日

一、本次可转债回售的公告情况

2022年12月27日,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闻泰转债”回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4),并分别于2022年12月29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0日披露了《关于“闻泰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125)、《关于“闻泰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126)、《关于“闻泰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闻泰转债”的转债代码为“110081”,转债回售价格为100.09元/张(含当期利息)。“闻泰转债”的回售申报期为2023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10日,回售申报已于2023年1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结束。

二、本次可转债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一)回售结果

“闻泰转债”的回售申报期为2023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10日,回售价格为100.09元/张。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闻泰转债”回售申报期内,回售的有效申报数量为260张,回售金额为26023.40元,回售资金发放日为2023年1月13日。

(二)回售的影响

本次“闻泰转债”回售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现金流、资产状况、股本情况造成重大影响。

三、本次可转债回售的后续事项

根据相关规定,未回售的“闻泰转债”将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特此公告。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745 证券简称:闻泰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3-004

转债代码:110081 转债简称:闻泰转债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38号)核准,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600,000,000.00元,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为8,600万张,期限6年,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3,417,590.51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566,582,409.49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8月3日全部到位,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会字(2021)第0152号《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

截至2022年10月31日,公司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36.45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余额为5.00亿元,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11.72亿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34.13亿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前述数据未经审计。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授权,公司于近日增加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新增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闻泰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与“甲方2”合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闻泰无锡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辉、樊灿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监管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监管协议一式壹拾贰,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黄石闻泰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与“甲方2”合称“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闻泰黄石智能智造产业园项目(二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辉、樊灿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监管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监管协议一式壹拾贰,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