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 688383 证券简称:新益昌 公告编号:2023-002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数量为1,600,000股,限售期 为自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益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且自2019年12月3日起锁定36个月。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全部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
● 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月20日。
公司近日收到股东李国军的《关于解除限售事项的委托函》。公司董事会受上述股东委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手续。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2021年3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28号)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533,600股,并于2021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02,133,6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78,936,96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3,196,636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涉及股东数量为1名,为股东李国军持有的股票,对应股票数量1,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7%,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且自2019年12月3日起锁定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1月20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所作承诺如下:
(一)公司股东李国军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就本人于公司本次申报前六个月内通过增资取得的公司股份,自公司完成此次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③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李国军(已离职)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自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③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李国军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6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57%;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月20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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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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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
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新益昌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持有人李国军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新益昌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同意新益昌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