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1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发”),系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2亿元。
● 截至2023年1月12日,金发科技已实际为宁波金发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3.96亿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近日,金发科技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或“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甬20220225号),为宁波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内部决策程序审批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2日、2022年5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为宁波金发预计担保额度3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26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宁波金发的担保余额为13.96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宁波金发担保余额为15.96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14.04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3,145.5378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736586519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4月21日
法定代表人:杨楚周
营业期限:自2011年4月21日至2031年4月20日止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宏源路168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线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系:金发科技持有宁波金发80.44%的股权,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银商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宁波金发12.38%的股权,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万华石化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宁波金发7.18%的股权。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1、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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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负债情况(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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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金发科技与民生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甬20220225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甲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最高债权额
1、主合同
(1)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宁波金发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甬20220145号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也包括债权人为主债务人履行垫款/付款责任产生的追偿权。
(2)各方在此确认,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担保权设立前主债务人与乙方已存在的未结清业务余额应纳入本合同担保的债权范围。
2、最高债权额
(1)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2亿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其中币种不同的业务按乙方适用的、以合理的规则和方式确定的外汇价格折算为人民币进行计算(如适用)。涉及外币业务结算的,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执行。
(2)最高债权额包括最高债权本金额以及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最高额,具有以下含义:
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主债权中本金部分(简称“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最高额,是指在主债权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产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所有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最高限额。
(三)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3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10日(皆含本日)。为避免疑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也指债权确定期间。本条约定具有以下含义:
1、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进出口押汇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提款日均不超过前述期间的届满日。
2、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贴现/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等业务,则乙方进行承兑/贴现/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等的日期均不超过前述期间的届满日。
3、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不受前述期间截止日的限制。
(四)保证方式
1、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2、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主债务人及/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质押/保证/其他类型的担保的,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也有权选择优先行使“其他担保”的担保权利,或选择同时行使全部或部分担保权利,乙方未选择行使/优先行使任何担保权利或放弃/变更任何担保权利顺位(如适用)或内容的,均不视为对未选择行使/优先行使的担保权利的放弃,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甲方同意放弃对任何乙方未(优先)选择担保的优先抗辩权(如有)。
3、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务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余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债权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五)保证范围
1、甲方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2、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乙方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
(六)保证期间
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任何一笔债务”的用语均指本含义)而言,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债务偿还能力,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经营活动亦在公司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以上担保授权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也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1月12日,金发科技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7.07亿元(包含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占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31.41%;金发科技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6.87亿元,占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31.27%。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