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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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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2023-0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3-001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鸿盛”)、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捷盛”)、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龙山”)、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科永”)和Well Prospering Limited(桦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桦盛”)。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浙江鸿盛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4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浙江捷盛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3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杭州龙山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3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浙江科永提供保证,担保的债权余额人民币1.25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香港桦盛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截至2023年1月12日,公司实际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19.64亿元,实际为浙江捷盛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2.64亿元,实际为杭州龙山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3.18亿元,实际为浙江科永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1.46亿元,实际为香港桦盛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0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 上述担保均无反担保。

●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本次担保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为浙江科永,为浙江科永担保的债权余额人民币1.25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3年1月12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4亿元其利息、费用等;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捷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3亿元其利息、费用等;就全资子公司杭州龙山融资授信事宜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3亿元其利息、费用等。

同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署一份《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科永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债权余额人民币1.25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

同日,公司向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渣打银行”)签发一份《最高额保证》,就香港桦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

截至2023年1月12日,公司实际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19.64亿元,实际为浙江捷盛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2.64亿元,实际为杭州龙山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3.18亿元,实际为浙江科永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1.46亿元,实际为香港桦盛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0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6日、2022年5月10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9日、2022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玉枫

注册资本:8,420万美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鸿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二)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何豪华

注册资本:2,500万美元

经营范围为年产:35万吨硫酸、7万吨发烟硫酸、1万吨液体二氧化硫、4000吨液体三氧化硫、13万吨亚硝酰硫酸、10万吨硫磺(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亚硫酸钠、水蒸汽(热力);销售:自产产品;本公司自产产品的咨询与技术服务;染料、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捷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三)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红十五路9899号

法定代表人:单月惠

注册资本:148,476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货物进出口;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非食用盐销售;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服务;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再生资源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杭州龙山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四)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豪华

注册资本:1,510万美元

经营范围:活性染料、酸性染料、靛蓝染料和蓝色谱活性染料制造;销售自产产品。(上述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需经审批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科永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五)Well Prospering Limited(桦盛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九龙观塘创业街9号25楼03室

执行董事:阮伟祥

注册资本:3,600万美元

经营范围:投资和贸易。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香港桦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注:上述被担保人,若存在下属子公司的,则其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的数据。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主合同债务人: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3、保证担保的债权及最高额

(1)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中信银行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3年1月12日至2025年1月12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以下简称“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2)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4亿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5、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捷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主合同债务人: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3、保证担保的债权及最高额

(1)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中信银行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3年1月12日至2025年1月12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以下简称“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2)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3亿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5、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关于杭州龙山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主合同债务人: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

3、保证担保的债权及最高额

(1)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中信银行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3年1月12日至2025年1月12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以下简称“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2)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3亿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5、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关于浙江科永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被保证的主债权:工商银行依据其与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于2023年1月6日签订的主合同(名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23年(上虞)字00019号)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主债权的金额为人民币1.25亿元,期限为2023年1月6日至2026年1月5日。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

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五)公司向渣打银行签发关于香港桦盛的《最高额保证》主要内容

1、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客户:Well Prospering Limited(桦盛有限公司)

3、渣打银行与客户不时签订贷款协议、融资函、其他银行融资文件或应收账款购买协议以及该等文件的修改、重述、补充(“主协议”),并按商定的条款向客户提供融资或购买应收账款(“交易”),保证人愿为客户在与该等交易相关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保证人无条件地和不可撤销地向渣打银行保证(1)就客户按时履行(a)偿还根据主协议应付渣打银行的所有贷款本金、应收账款购买或回购金额或其他金额、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渣打银行行使其在主协议下权利所遭受的各种费用和花费以及所采取的任何行权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数额(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等合同义务;(b)在主协议项下的任何付款义务因任何原因(无论渣打银行是否知晓该原因)成为无效、不合法、可以撤销或不可执行而导致的客户应付的返还和/或在缔约过失原则下应付的赔偿数额;以及/或(c)渣打银行实现其本保证下的权利所遭受的费用和花费以及所采取的任何行权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数额(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以上三种付款义务,单独或合并称为“担保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2)保证在渣打银行提出要求时,立即按渣打银行要求向渣打银行支付担保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5、本保证为最高额保证。保证人在本保证项下担保的担保债务余额总额不应超过5,00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担保债务的发生期间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6、保证期间:自本保证签署之日起,直至主协议担保债务发生期间内提取使用的所有融资中最晚到期应付的一笔融资的应付日(不因提前到期而调整)后一年止。

7、保证人进一步承诺将在本担保函签署之日(或,在本担保函或主协议的主要条款变更的情况下,该等变更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外管局登记本担保函。如果保证人因外管局决定不受理登记申请而未能取得加盖外管局印章的担保登记文件,其应在知晓外管局的该等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银行。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且上述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16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议案的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1月12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78.11亿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5.72%。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三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