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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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3-0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23-001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收到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3)豫05执7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收到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等法律文件,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安阳金合阳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合阳公司”)诉北京金一安阳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安阳珠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豫05民初18号,金合阳公司后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变更后的涉案金额合计达651,694,871.15元。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收到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公司委托律师针对本案提起上诉。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豫民终529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2022年1月1日、2022年4月30日、2022年5月6日、2022年12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及其他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4)《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76)。

二、诉讼进展情况

1、相关方:

申请执行人:安阳金合阳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李治国

被执行人:北京金一安阳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钟葱

被执行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晓峰

2、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民终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金一安阳珠宝、公司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执行费671,202.00元。

3、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执行金合阳公司与金一安阳珠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三、已披露的诉讼进展及其他新增诉讼情况

公司就已披露的诉讼进展及其他新增诉讼情况进行了持续披露,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12月18日、2022年4月30日、2022年5月6日、2022年8月31日、2022年11月19日、2022年12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及其他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078)。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尚未达到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法院责令公司及金一安阳珠宝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对公司产生一定的财务风险。截至目前,公司除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之外暂未收到关于此案的其它文书。公司已针对本案在2021年计提预计负债7,725万元,预计该案将减少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3,312万元,具体金额以年审会计师确认的金额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3)豫05执7号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