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4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3年1月18日(周三)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月15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会议由董事长童建国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为加快实现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永和”)拟在厂区周边新增土地储备以满足未来项目规划的用地需求。由于部分土地尚未完成征地流程,为加快推进政府征地工作进程,董事会同意内蒙永和与四子王旗人民政府签署《借款协议》,以自有资金向其提供借款3,000万元,四子王旗人民政府需专项用于厂区周边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不得挪作他用。财务资助期限为自实际借款发生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借款利率按3.80%/年计算。后续内蒙永和将参与上述新征土地的招拍挂程序,如中标后将用于未来项目建设。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9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5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永和”)拟向四子王旗人民政府提供3,000万元的财务资助,专项用于内蒙永和厂区周边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借款期限为自借款实际发生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借款利率按3.80%/年计算。
●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财务资助概述
(一)本次财务资助基本情况
为加快实现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永和拟在厂区周边新增土地储备以满足未来项目规划的用地需求。由于部分土地尚未完成征地流程,为加快推进政府征地工作进程,内蒙永和与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18日签署了《借款协议》,内蒙永和拟以自有资金向其提供借款3,000万元,四子王旗人民政府需专项用于厂区周边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不得挪作他用。财务资助期限为自实际借款发生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借款利率按3.80%/年计算。后续内蒙永和将参与上述新征土地的招拍挂程序,如中标后将用于未来项目建设。
(二)本次财务资助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尚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次财务资助的原因及影响
公司子公司内蒙永和本次向四子王旗人民政府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推进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流程以满足公司未来发展规划,进而加快完善公司内蒙古生产基地的产业链布局。本次财务资助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本次财务资助对象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为地方政府机构,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双方已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本次借款资金的用途且不得挪作他用,分批还款时点以及逾期还款违约责任,风险可控。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 名称:四子王旗人民政府
2. 机构类型:地方政府机构
3. 与公司关联关系说明: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履约能力分析
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
乙方:四子王旗人民政府
1. 借款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2. 借款期限:自乙方收到借款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3. 借款利率:3.80%/年
4. 资金用途:专项用于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5. 还款方式:乙方尽快推进位于黑沙图工业园区东侧264.453亩土地(已完成征地)的招拍挂程序,待中标方缴纳乙方土地出让金后三个月内归还借款本金2,300万元;2023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就每笔借款资金,乙方须按季度付息,其付息日为该笔借款资金提款日后每个公历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及12月31日(如果一个付息日的原本之日不是一个营业日,则该日顺延至最近的一个营业日)。如该土地未成功出让,乙方仍需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
6. 违约责任:乙方逾期还款的,应按原约定年利率的150%计算应付未付部分本金的利息,直至实际归还之日为止。违约方逾期还款的,除应按约定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外,还应当额外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7.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衢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内蒙永和本次向四子王旗人民政府提供借款专项用于厂区周边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四子王旗人民政府或其他第三方未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本次财务资助对象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为地方政府机构,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双方已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本次借款资金的用途且不得挪作他用,分批还款时点以及逾期还款违约责任,风险可控。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资产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是为了保障内蒙永和未来进一步延伸氟化工产业链的用地需求,有利于推动公司战略布局的尽快落地,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提供的财务资助资金系内蒙永和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被财务资助对象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为地方政府机构,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风险可控。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永和本次向四子王旗人民政府提供财务资助,专项用于厂区周边征地相关补偿款以加快推动发展战略规划的顺利实施,是出于实际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被资助对象系四子王旗人民政府,风险可控;公司已就本次财务资助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内蒙永和向四子王旗人民政府提供3,000万元财务资助。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如下核查意见: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向四子王旗人民政府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商业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整体风险可控。因此,保荐机构对该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