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674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3-016号
转债代码:110061 转债简称:川投转债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川投能源”)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竞买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能集团”)持有的国能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1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就购买标的公司10%股权事项作出决议前6个月(即2022年2月19日)至《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即2022年12月21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三)相关经办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四)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承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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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出具承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其直系亲属进行股票交易时并未知晓本次重组事宜以及相关方案,系根据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行业发展趋势、川投能源股票投资价值并结合个人股票交易经验而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且上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若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其及其直系亲属愿意将因上述川投能源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川投能源。上述人员在川投能源首次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事项起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川投能源宣布终止重组期间,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二)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除川投集团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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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此处结余股数系截至2022年12月21日,川投集团全部证券账户共计持有川投能源股份数;川投集团于自查期间内发生过交易的证券账户结余股数为89,932,937股。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况,川投集团出具相关承诺,其在核查期间进行股票交易系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和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自2021年1月18日至2023年1月1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其自有或自持资金增持川投能源股份,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且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上市公司已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且其在川投能源首次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事项起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川投能源宣布终止重组期间,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等,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等文件,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函等文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