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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0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9版)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相应下降,公司的财务结构更趋合理,资产质量得到提升,偿债能力得到明显改善,融资能力得以提高,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和财务费用,支持公司经营业务发展。

(三)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前,公司是一家以氨纶、芳纶等高性能纤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营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1.2万吨/年防护用对位芳纶项目、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高伸长低模量对位芳纶产业化项目、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急救援用高性能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功能化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可以有效扩大公司芳纶产品的产销规模、提升公司核心产品的技术水平和性能指标,进一步提高公司满足市场需求的能力,提高公司的市场地位,同时持续跟进未来市场和技术的发展方向,完善公司的产品结构,进而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保持并扩大公司在行业中的技术领先优势,进而带动公司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不会导致公司业务和资产发生重大变动。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存在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没有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六)本次发行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预计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七)本次发行对最近一年及一期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注: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未考虑股权激励股本增加对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第三节 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一)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2年9月30日/2022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下同。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二)主要财务指标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本部分内容详情请见《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合规性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泰和新材本次非公开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泰和新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过程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84号)和泰和新材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本次发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泰和新材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和泰和新材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主承销商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发行外,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泰和新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确定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发行人律师的合规性结论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如下:

1、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所需的授权和批准。

2、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3、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4、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已足额缴纳了其应缴纳的认购款项。

5、泰和新材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次发行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三、保荐协议主要内容

泰和新材与中信证券签署了《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聘请中信证券作为泰和新材非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推荐公司的证券发行与上市,并在保荐期间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中信证券指定梁勇、徐焕杰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泰和新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保荐工作。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保荐期间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其中持续督导期间为自证券上市之日起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四、保荐机构的上市推荐意见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保荐机构内核部的审核。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上市的相关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五节 备查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保荐协议;

3、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

4、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5、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7、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8、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9、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11、投资者出具的股份限售承诺;

12、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

1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31日

临时公告:2023-004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3-004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和新材”)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84号)核准。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实施完毕,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作出的重要承诺公告如下: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