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更新后)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4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更新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2、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为了充分保障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年报披露的及时性,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现状和发展需要,经审慎决策,以及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拟将2022年度审计机构变更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聘期1年。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其已知悉本事项且未提出异议。
4、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拟变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其负责向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聘期一年。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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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29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已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
3、诚信记录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相关独立性要求的情形。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4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和纪律处分2次,涉及从业人员63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相关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本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按市场公允合理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洽谈确定2022年度审计费用。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10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21年度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聘期内,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情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工作表示诚挚的感谢!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又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为了充分保障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年报披露的及时性,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现状和发展需要,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任、拟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未收到前任会计师事务所针对本次变更事宜提出的异议。因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有关要求,积极做好有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认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审议,提议拟变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资格和能力,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经验丰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其拥有较强的实力和专业服务能力,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具备为公司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意见
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变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聘期一年,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按市场公允合理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洽谈确定2022年度审计费用。
(四)生效日期
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证明文件;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9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于2023年2月3日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龙华区观盛二路5号捷顺科技中心A座2306会议室。
3、会议方式
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9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351,959,501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971%,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1,785,1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905%;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174,3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66%;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753,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57%。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议案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351,956,601股(其中现场投票331,785,024股同意,网络投票20,171,57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为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0,750,3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6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弃权票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4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351,959,401股(其中现场投票331,785,024股同意,网络投票20,174,37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7%;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为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0,753,1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95%;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弃权票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351,957,901股(其中现场投票331,785,024股同意,网络投票20,172,87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股数为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股数为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0,751,6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23%;反对票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72%;弃权票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蔡涵、杨佳佳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0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3年2月3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陈伟等15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7,6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公司章程修正案(2023年1月修订)》。
上述107,600股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办理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649,406,141股减至649,298,541股,注册资本将由649,406,141元减至649,298,541元。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逾期未提出权利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盛二路5号捷顺科技中心A座23F
2、申报时间:2023年2月4日至2023年3月20日每个工作日的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6:00
3、联系人:唐琨
4、联系电话:0755-83112288-8829
5、传真号码:0755-83112306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经事后核查发现“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之“(二)项目信息”之“1、基本信息”部分内容表述不准确,现予以更正如下:
更正前:
“......
1、基本信息
■
......”
更正后:
“......
1、基本信息
■
......”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四日

